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奚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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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DCCC562/2024的五項控罪以及DCCC 1481/2024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為了簡化判刑理由,本席把這兩宗案件判刑一併處理。

Case No.DCCC 562/2024[2025] HKDC 6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2/2024
DCCC 1481/2024
(Heard together)

[2025] HKDC 6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奚松波 HAI Chung-po
(also known as HAT Chung-p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奚松波 HAI Chung-p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3月26日
出席人士:  關百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利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DCCC 562/2024:
  [1] 及 [3] 至 [5]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欺詐罪(Fraud)
   — DCCC 1481/202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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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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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DCCC562/2024的五項控罪以及DCCC 1481/2024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為了簡化判刑理由,本席把這兩宗案件判刑一併處理。

DCCC 562/2024案情撮要

控罪一

2.2023年10月20日下午1時左右,羅永祥副教授(控方第一證人)離開紅磡理工大學(理大)陳瑞槐樓EF座604辦公室(辦公室)。離開前,控方第一證人把他的背囊內有銀包,內有一張由東亞銀行發出及姓名為Law Wing Cheung,號碼為5452-2901-0116-XXXX Visa信用卡,及另一張信用卡留在辦公室。

3.辦公室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2023年10月20日下午1時43分至1時45分進入。

4.2023年10月20日下午2時許,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辦公室。他後來收到東亞銀行職員來電,通知他東亞信用卡有一筆港幣$27,198元交易。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檢查銀包,發現上述兩張信用卡不翼而飛。案件報警處理。

控罪二

5.Apple Store(蘋果店)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2023年10月20日下午2時38分左右,被告向蘋果店職員出示一張信用卡,購買兩部流動電話。該職員將信用卡插入付款終端機。被告其後在該職員提供的機器上簽署付款,之後拿走那兩部電話。

6.涉案東亞信用卡的交易紀錄顯示2023年10月20日下午2時38分,有人在蘋果店作出一筆港幣$27,198元的交易。

控罪三

7.理大伍永康樓ST座816A室(816A室)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11月9日下午2時38分左右,被告進入816A室。

控罪四

8.理大周亦卿樓QT座415室(415室)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11月24日下午1時49分左右,被告進入415室。

控罪五

9.理大陳鮑雪瑩樓R座1011室(1011室)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11月24日下午2時20分左右,被告進入1011室。

10.2023年11月24日下午2時28分左右,保安員在理大截停被告查問,並且證實被告並非理大學生或教職員。被告亦沒有在理大進行訪客登記。案件報警處理。

11.稍後,警員在理大拘捕被告,就控罪四及五施行警誡。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到理大是為了偷東西。

DCCC 1481/2024案情撮要

12.案發時,吳婷芝女士(吳)是香港中文大學(中大)的行政主任,其辦公室位於人文館2樓的224室(224室)。

13.2023年10月26日,吳到224室上班,將手袋放在辦公室電腦檯最下層抽屜內。吳的手袋內有銀包,內有兩張信用卡。

14.下午3時左右,吳離開224室去開會,並沒有鎖門。約半小時後,她返回224室繼續工作。下午5時15分左右,她查看流動電話,發現收到兩個來自滙豐銀行的訊息,通知她於同日下午4時左右,兩張涉案的信用卡分別被用來簽賬港幣$23,798元及港幣$22,198元。吳立刻檢查手袋,發現涉案信用卡亦都不翼而飛。

15.同日下午5時半左右,吳翻看拍攝到通往224室走廊情況的閉路電視片段,留意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其後識別為被告)於當日較早時下午2時53分至55分進入224室。吳其後向警方報案。

16.2024年2月8日下午2時33分,偵緝警員拘捕被告。

17.總括而言,兩份控罪書涉及總共五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欺詐罪。

求情理由

18.48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內地初中程度,1991年來港定居,聲稱照顧阿姨。被告從事地盤及裝修工作,單身,聲稱他在香港工作及在深圳居住。被告在2023年4月才出獄。被告已經被還押一年多。被告坦白認罪,感到悔疚和反省。辯方亦說被告承諾不會再犯事,會返回內地照顧年邁的父母。被告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亦是單獨在白天行事,其目標都是大學辦公室地方,沒有涉及數額大的財物。三項入屋犯法罪(DCCC 562/2024的第三、第四及第五項控罪)都沒有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9.48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1991年來港定居,但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從1995年7月開始,總共有45項定罪。當中11項涉及入屋犯法罪,亦有不少以欺騙手段得到財物的罪名,這便把辯方為被告的求情狠狠打臉。被告在認證口供說他已經結婚,但在求情文件卻說他是單身。被告在2023年5月2日出獄,在10月20日再犯本案。本席不會揣測當中時段被告有沒有再犯法。

20.明顯地,被告以大學辦公室作為目標,干犯入屋犯法的罪行,這包括理大及中大。被告亦兩次成功偷取事主的信用卡,當中一次是在蘋果店購買兩部電話,總值$27,000多元(DCCC 562/2024的第二項控罪)。

21.被告在2023年10月入屋偷了事主的兩張信用卡,但並沒有證據指被告是使用信用卡購買總值$45,000多元的物品。本席得悉這兩筆款項亦是購買電話之用。由於時間的緊接,被告的嫌疑自然最大。

22.一般而言,非住宅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30個月)。被告是積犯,亦不是純然的機會主義者,因為他是刻意進入理大和中大教職或文職人員的辦公室。被告在2023年10月20日、11月9日、11月24日進入理大;在10月26日進入中大犯案。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心知這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23.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本席就第一、第三、第四、第五(DCCC 562/2024)的入屋犯法罪,同樣以3年3個月(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6個月,這四項判刑同期執行。就第二項欺詐罪,這涉及盜用一張信用卡,而被告成功獲取兩部電話,本席相信他因而把電話立刻變賣。本席以2年半(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判監20個月。本席頒令這20個月當中的6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DCCC 562/2024,被告被判監32個月(26個月+6個月)。

24.就DCCC 1481/2024的一項入屋犯法罪,這亦涉及非住宅爆竊。由於被告的纍纍前科,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雖然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亦是那個使用信用卡購買手機的人,但這並不是雙方同意的案情,否則,本席自然會加刑。最後,本席把這案的判刑與DCCC 562/2024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的刑期仍然是32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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