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家齊 對 廖玉玲主席行政上訴委員會
Case No.HCAL 180/2022[2025] HKCFI 15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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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80/2022 [2025] HKCFI 15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2年第1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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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就本案背景,見日期為2025年2月20日的法官判決通知書[1](「該判決」)。 2.基於該判決所列的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任何就上述決定的上訴,須於命令後14天內作出——見《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 4.於2025年3月21日,申請人存檔傳票「申請就HCAL180/2022上訴延期」。 5.在其同日的支持誓章中,申請人只說「由於本人並沒有代表律師,故不知上訴只有十四日的期限……」。 6.在聆訊時,申請人稱他獲得的資訊混亂,不清楚上訴期限是14還是28日。 7.在考慮是否批准延期上訴,須考慮的因素是(1) 延誤時間長短、(2) 延誤原因、(3) 擬提上訴的勝算、及(4) 對擬答辯人的不公。 8.本案所涉的延誤不長,唯即使本席接受申請人是因他誤解相關規例以致延誤,但申請人全無提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亦沒提供任何理據支持他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勝算,或該決定有任何錯誤。 9.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勝算。 10.本席拒絕及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11.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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