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家齊 對 廖玉玲主席行政上訴委員會

Case No.HCAL 180/2022[2025] HKCFI 15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80/2022

[2025] HKCFI 15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2年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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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方家齊  
   
建議答辯人 廖玉玲主席
行政上訴委員會
 
   
第一建議
有利害關係方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范碧盈助理律師
 
第二建議
有利害關係方
Hutchison Telephone Company Limited
鄧婉嫺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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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法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4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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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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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本案背景,見日期為2025年2月20日的法官判決通知書[1](「該判決」)。

2.基於該判決所列的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任何就上述決定的上訴,須於命令後14天內作出——見《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

4.於2025年3月21日,申請人存檔傳票「申請就HCAL180/2022上訴延期」。

5.在其同日的支持誓章中,申請人只說「由於本人並沒有代表律師,故不知上訴只有十四日的期限……」。

6.在聆訊時,申請人稱他獲得的資訊混亂,不清楚上訴期限是14還是28日。

7.在考慮是否批准延期上訴,須考慮的因素是(1) 延誤時間長短、(2) 延誤原因、(3) 擬提上訴的勝算、及(4) 對擬答辯人的不公。

8.本案所涉的延誤不長,唯即使本席接受申請人是因他誤解相關規例以致延誤,但申請人全無提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亦沒提供任何理據支持他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勝算,或該決定有任何錯誤。

9.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勝算。

10.本席拒絕及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11.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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