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馮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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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31/2003 HCMA 23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5月6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本年1月28日,上訴人經認罪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並判入戒毒中心。上訴人現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出,02年11月18日大約下午6時左右,警務人員到達九龍油蔴地彌敦道華豐大廈H座3字樓1室進行有關牌照的調查。在單位內,警員搜查上訴人的手袋,發現一小膠袋。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膠袋內載有1.03克重的混合物,內含0.76克重的海洛英鹽酸鹽。 3.上訴人現提出希望改判監禁,理由是她之前已為其他某罪行遭監禁數月,如再判入戒毒中心,會令她的關押期變得較長。另外,她據稱因為身體不適,需要往指定的醫生或診所接受治療,如果有固定刑期的話,便可準確知道何時獲釋,之後可再往自己選擇的醫生就診,及照顧家人。 4.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有三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前科,以往亦曾多次進入戒毒所,但亦留意到今次的戒毒所報告,仍然建議上訴人接受戒毒。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刑理由亦提到,被告是一名泥足深陷的藥物濫用者,她的毒癮亦是屢次犯案的主因,所以就算她不欲接受,却仍然要有此判令,其目的不在懲罰上訴人,而是要再給予她一次機會,嘗試戒毒,看看之後能否重獲新生。 5.換言之,裁判官是清楚衝量過案情、上訴人的年齡、背景及戒毒中心所提出的報告,才作出有關的判令的。這樣處理是洽當的,當中並沒有犯上原則上的錯誤,判令亦非明顯過重。故上訴並無理據,應予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