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永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84/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y 2003.
1. 申請人李永鑫先生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好讓他將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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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84A/2002 HCMA 118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453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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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5月15日 裁判日期:2003年5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5月23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前言 1.申請人李永鑫先生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好讓他將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2.在聆聽雙方陳詞後,本席裁定該案件有關的決定並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非顯示曾經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將申請被駁回。本席並告知申請人他仍可直接向終審庭要求批准上訴。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申請理據 3.申請人的書面理據列出八項理由及本案當時的案發情況。在該八項理由,其中第(二)至(七)項是指出控方證人證供差異之處。本席向申請人解釋就有關申請的法律後,申請人指他沒有機會向法庭作出申辯機會(即理由一)對他不公;本案所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則是便裝探員為求交案升職而誣揑他人(理由八)。 4.就(理由一)申請人指他因信賴外籍大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及觀點,誤聽大律師的建議而選擇不作證自辯,令他無機會將案情向裁判官道出,裁判官因而信納控方證人證供。他指這種「審判方式」對他非常不公平。他亦指大律師失職,未有完善地將各證人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詞差異之處向證人指出。 5.就(理由八),申請人指警隊隊員為求交案升職而無良地編造入罪證供誣揑他,而本港其他市民亦有可能被警隊這些不良分子所害,故此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裁定 6.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7.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雖然申請人對警方人員作出了很嚴重的指控,本席不接納該指控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8.至於申請人在聽取了他的代表律師的建議後,選擇不作供自辯,這是申請人作為一名被告人而行使的權利。他選擇不作證,不能指審訊有任何不公平之處。他所指的律師失職亦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
控方:由律政師何偉健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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