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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天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申請人”)是本案處所的業主,於2003年4月23日向本審裁處及租客林靜雲(“答辯人”)遞交申請通知書要求收回出租的處所,追收欠租、中間收益、管理費及訟費。申請人指處所的租賃由2001年5月5日開始至2003年5月4日屆滿,租金為每月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