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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A5037/98和A5038/98兩案件中,原告人都是林哲民先生。1999年6月24日,原告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將兩件案件合併。1999年6月26日,A5037/98的被告人却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的狀書及撤銷A5037/98案件。1999年6月29日本席命令這兩份傳票同時聆訊。聆訊時,理當先聆訊撤銷案件的傳票,因為如果A5037/98一案被撤銷,就必然沒有合併的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