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WKCC 348/2025 on BabelCite. This Magistrates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2024年第6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
|
WKCC 348/2025 [2025] HKMagC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48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2024年第6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 承認事實 2.Facebook是一個被網民廣泛使用的社交媒體(“該媒體”),其註冊的帳戶擁有人可以製作帖文、分享照片及向公眾發布訊息或影片,亦可以設立瀏覽的權限,又有權刪除或編輯帳戶內的資訊。 3.被告人是該媒體的註冊帳戶擁有人,於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通過該媒體發布共117則具煽動性內容的陳述、照片和圖片[1]。當中的內容包括指控香港警察濫用暴力、胡亂作出拘捕,又咒罵警隊;以法庭新聞為題,詆毀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指控所有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全都是冤獄;詆毀國安法;煽動他人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藐視、或對其離叛;轉載代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光時」相片,亦包括香港獨立的主張;認同一名持刀襲擊警員的人士的罪行,鼓吹他人仿傚該名人士的暴力行為。 4.被告人於2025年1月25日被警員以「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拘捕。他警誡下承認「個Facebook帳號係我嘅,啲帖文係我自己發嘅」。 5.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亦承認他發文的目的是為了抒發憎恨警隊的情緒。 輕判請求 6.被告人現年36歲,畢業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器技工證書,他畢業後加入城巴,任職巴士維修及電器技工達12年之久。不過,他因涉及本案而被辭退。 7.他是家中獨子,年少時父母離異。父親已經失聯,母親則現居於護老院。被告人現獨居。 8.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9.辯方於輕判請求中力陳,本案只涉及一個網上社交媒體,所引起的回響寥寥可數,發文的頻率不算高。此外,被告人基於情緒發洩而犯案,現在已經深感懊悔,重犯的機會輕微。 量刑 10.上級法院沒有為「煽動罪」訂下量刑的指引。在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機關把舊控罪的最高刑罰,從初犯者2年監禁、再犯者3年監禁,大幅提升至7年監禁。此舉無疑反映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立法原意及目的。由於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一,維護國家安全必然是量刑時的根本考慮。法庭在量刑時必須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和後果。 11.從罪責而論,被告人從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共約10個月的時間,以網上的社交媒體,發布共117則帖文。縱使網民的讚好或回應不多,但由於被告人的帳戶設定是允許公眾人士隨意瀏覽,因此,瀏覽的人士不會只局限於作出回應的人。無可否認,網上的社交媒體的覆蓋範圍甚廣,無遠弗屆,傳播的力度極高。 12.就帖文的內容而言,被告人不停以毫無客觀事實基礎的指控去抹黑執法機關、司法系統、特區政府和國安法,透過激進且缺乏理性的表述,意圖在社會上製造仇恨的情緒。更嚴重者,被告人宣揚香港獨立的主張,煽動分裂國家。被告人又歌頌及宣揚暴力,以悼念一名持刀襲擊警員後自殺的人士為題,煽惑他人「自發訓練及籌組計劃」,目的是鼓勵他人承傳該名人士的犯罪行為,向執法者施襲,這明顯是鼓吹他人採取暴力的手段去實踐主張。 13.本席考慮了整體案情、犯案的手法和所有情況後,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後,刑期下調至12個月。除此之外,本案不具備其他的減刑因素。 14.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12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石書銘大律師代表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