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棟齡

Case No.HCMA 502/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Sep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502/1999

HCMA 502/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502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鄭棟齡 上訴人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1999年9月18日及9月22日

判書日期: 1999年9月22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控方的案情稱:當控方第一證人正駕駛着一輛中型貨車,沿梳士巴利道第一線前往海底隧道之際,上訴人卻駕駛着一部私家車,企圖切入他的行車線內。由於沒有足夠空間可讓兩車同時通過之故,雙方便停下來。隨後,當控方第一證人開始駛前時,上訴人再度切線;結果第一證人貨車的右前保險桿,跟上訴人私家車的左後部相撞。上訴人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下來。其後,他被第一證人追上截停時,便對第一證人說,他時間趕急,但會自行報警。負責調查的警員 - 即控方第二證人,把一張他數天後始繪畫出來的位置草圖呈堂,而草圖卻沒有顯示意外後,各車輛之最終位置。

2. 上訴人的案情稱:控方第一證人不肯讓他的汔車切入他的行車線內,結果雙方車輛皆停下來。其後,因為第一證人的貨車沒有移動,而前面行車線也沒有車輛,所以上訴人便駛進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內。當他車輛5份4的部分已切入後,控方第一證人卻把貨車駛前,結果便跟上訴人的私家車相撞。上訴人於是停下來,與控方第一證人爭辯,並報警。一名警員到達現場,把車輛的最終位置,畫了一張草圖。他與控方第一證人,均在草圖上簽署。草圖顯示,意外是在第二線而非第一線內發生。

3. 上訴人投訴稱,控方把該名警員的草圖隱藏,不讓他和裁判官檢閱,而僅把一份空白的草圖呈堂。代表答辯人的政府律師極公允地承認控方有責任向上訴人披露該草圖;但辯稱,該草圖對上訴人的案情並無助。控方不把該草圖披露,實屬遺憾之事。儘管如此,本席亦接納答辯人的大律師陳詞,謂此非故意之舉。

4. 雖然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在該草圖上確認相撞後的最終位置,本席也不能單憑該草圖而裁定導致相撞的原因。但該草圖卻帶出兩個要點。首先、該草圖顯示意外是發生在上訴人所指的第二線內,而非控方第一證人所稱的第一線內。第二、更為重要的,是它推反了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稱:上訴人在意外發生後並無停下,聲稱時間趕急而離開現場,但較後會向警方報告該次意外。控方未能提供草圖予上訴人,並且將一份空白的草圖呈堂;此舉非單令上訴人不能恰當地作自辯,更實際上增強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這樣除了違反常規程序外,也嚴重影響原審裁判官,評估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相對之可信性。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判決,既不安穩妥當,亦不令人滿意。本席雖然得出這個結論,但亦强調原審裁判官審理本案時,並無不妥之處。本席推反她的判決,祇可歸咎於控方與上訴人。

5. 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判決、罰款以及下級法庭的訟費命令,予以取消。若上訴人已繳付該罰款及訟費,該款項則予以退還。至於是次上訴訟費方面,本席則不作任何命令。現本席命令本案須予重審,並轉由別位裁判官審理。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暫委法官

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人鄭棟齡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