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62/1999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 美孚新邨 第一期的一位業主。答辯人是該邨第一期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1999年2月11日,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大會”),以投票方式確認管理委員會的建議,將護衛服務合約交由 香港安全護衛服務公司 承辦。申請人認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5(b)段的規定,該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全部業主的10%的人數。第一期有1823戶住宅,和37戶商舖及學校。故此,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為186人,但當天只有74人出席。在大會取得458票後,法團的主席認為此數額已超過法定人數,而此458票中的407票,是407位業主的授權票(授權書);該407位業主委任法團的主席代表他門出席大會,以及在大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