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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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日光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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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78/1999 HCMA 678/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78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1999年第48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4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2月4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日光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控方指稱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一輛貨櫃車DY5095,令該貨櫃車與另外一輛貨櫃車GC6894發生輕微踫撞。導致GC6894貨櫃車車身受到輕微的破損。 3. 案發現場是中遠國際碼頭內DA16區,當時貨櫃車GC6894由第一名証人梁先生駕駛。梁先生指稱當他將貨櫃車停定等候提取貨櫃時,上訴人駕駛的貨櫃車踫到他的貨櫃車令致乘客座位中間凹下,而車架亦有花痕。 4. 事發一日後警察到場調查。根據資料顯示上訴人曾向警員作出會面的紀錄,雖然會面紀錄顯示上訴人承認事發時,有將他的貨櫃車移動,及受到梁先生指稱在移動車輛的時間,曾經踫到梁先生的貨櫃車。但原審的裁判法官認為會面紀錄的內容並不清晰,所以決定不依賴有關會面紀錄作為案件的証據之一。 5. 上訴人在作供時,承認曾經將他的貨櫃車倒後兩至三呎,然後向前駛去,但他否認兩輛車有任何踫撞。上訴人亦向法庭提供幾張照片顯示梁先生的貨櫃車。他指出照片上並未有顯示梁先生的貨櫃車有任何損傷,足以証明梁先生是作偽証,對他作出誣告。 6. 陳先生在本上訴亦作出同樣的指控,指出梁先生是意圖勒索金錢不遂後,作出虛假的指控。 7. 原審裁判法官是經過考慮雙方証供之後,認為梁先生誠實可靠,而有關的照片亦未能令到法官對梁先生的証供有任何疑點。 8. 原審裁判法官裁定環境証據足以令他作出一個裁斷,就是上訴人倒車時踫到梁先生的貨櫃車,所以判上訴人的罪名成立。 9. 上訴人多次向原審法官及本庭強調兩車在事發時有一段距離,亦從來沒有發生接觸。陳先生亦強調梁先生的車是沒有任何的損毀。 10. 在這一類案件,案情事實真相的評估和裁定是需要由原審裁判法官處理。原審裁判法官是根據雙方的証供和觀察雙方証人在作供時候的神態,來作出一個事實的裁定。 11. 原審裁判法官認定梁先生誠實可靠亦是有道理的,因為梁先生向法庭指出,他並無直接看到上訴人的車輛踫到他自己的貨櫃車,他只是感覺到兩車有相撞,而起身時發覺上訴人的車已經駛前了六、七呎。但當時沒有其他的車,所以他作出的推論是必然是上訴人的車踫到他的車。這一點顯示梁先生確實是一個誠實的人,如果他是向陳先生作出誣告,他可以直接地說看到陳先生的車是撞到他的車,但是他沒作出這樣的指控。 12. 無論如何,從整體的案情觀之,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接納梁先生對上訴人的指控,而根據梁先生的指控,一個合理的推斷,是上訴人的車的確與梁先生的車發生踫撞,而當時上訴人是將其車輛倒後過程中碰到梁先生的貨櫃車。 13.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和案情,亦聆聽過上訴人對本席作出的陳述。本席認為根據有關的証供,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作出定罪的裁定。對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不覺有任何不妥之處,亦無不安的感覺,所以上訴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 上訴人:陳日光,無代表律師 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