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378/199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香港北角繼園樓第二、三期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二位答辯人是繼園樓第三期1-12號繼園上里E1號地下(“處所”)的業主。第三者自1984年成為處所的業主;1997年3月20日,他將處所售予二位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