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永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24/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00.
1. 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於1999年2月24日,在道路上駕駛的士時,並未持有該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條及第42(4)條。
|
HCMA000924/1999 HCMA 92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924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9年第SPV186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月22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於1999年2月24日,在道路上駕駛的士時,並未持有該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條及第42(4)條。 2.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提供一份書面證詞及一批相片。他指稱控方證人揑造證供。他同時被票控跨越雙白線及本案之控罪。他同意於事發時,他確實在駕駛一輛的士。他亦提供他於事後獲發的的士駕駛執照,有效期為1999年3月8日至2000年3月7日。他未能提供於案發當日,即1999年2月24日之有效的士駕駛執照。 3. 上訴人稱他常遭警方迫害,而檢控他的警員揑造證供。但在本案中,運輸處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74條所發之駕駛執照細節証明書,清楚顯示他的的士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為:
他亦承認在事發時他正在駕駛一輛的士;他亦未能提供當日有效的該類車輛駕駛執照。因此本席認為他沒有任何上訴理據,而駁回他的上訴。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應訊 上訴人吳永慶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