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美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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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73/1999 HCMA 97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97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STS900027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月2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以下為原審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於1998年6月16日下午10時,在粉嶺公路近康樂園天橋有一宗交通事故。當時一輛壞車正被工程車拖走。在此車後方,停有數輛閃着緊急燈的車輛。最後一輛為第一控方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車牌GY366。接着,控方第二證人所駕的私家車,車牌GP2799,駛至,並急停在GY366號之後。他未來得及着緊急燈。他隨即被上訴人所駕的汽車,車牌FT731,撞着。雖然該處為剛從天橋頂下斜的一段天橋,但該處並非盲點地帶,因為全部證人都能清楚察覺到前面壞車事故。 2. 上訴人稱,他以時速70-80公里駛上天橋,及在橋頂時減速至50公里。該處為彎位。他見到在30至40米外,GP2799號私家車停着,但沒有閃緊急燈,而在其前面的車輛正開始移動。他剎車,但他的車輛滑行與私家車GP2799相撞。 3. 他亦傳召同車的乘客黃先生作證。黃的證詞,竟與上訴人的相違。黃說當被告上到橋頂時,他見到前面有兩輛汽車停着,及有三名以上的人士站在路旁。黃稱該處不是彎位,上訴人亦沒有減速,而他更不知為何上訴人要緊急剎車。他當時正與上訴人談話。因此,按黃的證供,該處既非彎位,亦非落斜盲點,上訴人應清楚見到前面的事故,如停下的車輛,路旁的人士等。上訴人亦沒有減速。 4. 原審裁判官,已明顯地十分小心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及評估他們的可信性。他全然接納黃的證詞。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正確。作為審理上訴的法官,本席沒有理由干預他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 5. 在原審裁判官接納黃的證供後,他所能作的唯一推斷為,上訴人本應見到前面的事故,但因他沒有在駕駛時給予適當的謹慎和關注,故沒有減速,以致未能及時剎車。 6. 本席認為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的裁斷正確,因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應訊 上訴人易美壽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