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Y

Case No.HCMA 258/2024[2025] HKCFI 21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58/2024

[2025] HKCFI 21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5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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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C.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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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 2 月 20 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 5 月 19 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4月5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5月10日被判共12個月監禁,同月22日,上訴人向法院存檔通知書,就定罪及判處均提出上訴,其後放棄有關不服判處的上訴,現只就有關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單來說,是指稱上訴人作為當時13歲女童X的姨丈,於兩個不同日子中,即2022年3月某日及6月9日,當X在上訴人的居所中過夜時,上訴人伸手進X的內褲撫摸她的下體約10多分鐘。而辯方的辯護理由是他從沒有侵犯過X,沒有做過X指稱的涉案行為。

3.控方共傳召了4名證人,包括女童X(出生日期為2009年2月21日,案發時為13歲)(PW1),X當時的男朋友Y(PW2),X的母親Z(PW3),及警員24541(PW4)。

4.就背景而言,X的父母在她幼年時離異,X自幼與姨姨(即上訴人的太太)感情深厚,所以自2016年姨姨與上訴人拍拖時已認識上訴人。到了2020年,姨姨與上訴人結婚,X仍與姨姨及上訴人經常碰面,平均每個月有一半時間會住在姨姨和上訴人的居所,而X在該居所內有屬於自己的房間。

5.有關指稱的第一次非禮事件(即控罪一),於2022年3月尾的某一天,X如常地在她姨姨和上訴人的居所過夜。當X回到其睡房準備睡覺,期間坐在床邊看電話時,上訴人突然進房叫X放下電話,說要教X一些東西,上訴人跟着在X右邊坐下,向左轉伸手入X的內褲內摸她下體,X很驚慌但沒有推開上訴人或大叫,一直望着地板沒有動,感覺被上訴人摸了下體約10多分鐘,上訴人便離開X的睡房。

6.至於指稱的第二次非禮事件(即控罪二),發生在2022年6月9日,X在姨姨和上訴人的大埔新居的睡房睡覺,當時X在床上背着房門而睡,突然感到有人從後伸手入她內褲摸她下體,X大驚但不敢讓對方知道自己已醒,一直裝睡和沒有動,對方摸了她的下體約10分鐘,之後離開房間,X轉身見到是上訴人。

7.之後,X用Instagram發訊息給當時的男朋友Y(P5),將剛發生的事情告訴Y,Y未有即時回覆,同日早上回到學校,Y追問事情,X除了告訴Y關於6月9日晚上被上訴人非禮外,還說出3月尾亦被上訴人非禮。晚上X與Y再透過Instagram提及更多細節,Y勸X告之母親Z。同日晚上,X將被上訴人非禮的事情告訴Z,翌日亦搬回外婆的居所。

8.Y和Z作供確認上述X告知他/她有關指稱被上訴人非禮的事情,而警員作供關於他透過WhatsApp收到Y的Instagram訊息截圖。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他的母親作辯方證人。

10.X的供詞,簡單來說,是他從來沒有非禮過X,他亦作供提及2022年3月至6月期間,有關X在其原本居所及之後大埔新居的事情,特別是在2022年6月9日(控罪二日期),他搬屋至凌晨,洗澡後便返房睡覺,絕對沒有進入過X的睡房摸她。

11.上訴人還提及,在6月8日前後幾天,曾因X只玩電話不幫忙而責備過X,並用較重語氣向X講如不幫忙就不要去他家中住,X因而哭泣,上訴人懷疑X因為生氣而捏造兩次非禮事件誣蔑他。

12.上訴人的母親T作供指,在2022年3月3日收到上訴人的電話要求她搬去上訴人居所照顧孫子,她知道X感染了新冠肺炎搬回她的外婆家。T住在上訴人的居所時都是睡在X的房間,直到4月15日才搬回自己居所,她說那段時間見過X上上訴人的居所,有一兩次逗留至凌晨,但沒有過夜。

裁判官的裁斷

13.裁判官裁定,在2022年3月某一晚,X在上訴人的丙崗村居所過夜,上訴人曾走進X的房間,坐在X旁並伸手入她內褲撫摸她下體約10多分鐘(控罪一)。另外,在2022年6月9日清晨5時左右,X在上訴人的大埔居所過夜,上訴人走進X的房間而X正背向門口睡在床上,上訴人從後伸手進X的内褲撫摸她的下體大約10多分鐘(控罪二)。

14.裁判官進一步裁定,在兩項控罪的關鍵時刻,上訴人是蓄意侵犯X,他伸手進她的内褲去撫摸她的下體10多分鐘,就侵犯本身及發生侵犯時的整體情況,按照一般正常心智的人,根據現時的莊重和私隱尺度是屬於明顯地猥褻的行為,亦肯定上訴人士有意圖作出這猥褻性的侵犯。

15.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6.上訴方共依賴兩個上訴理由:

理由一:  裁判官錯誤裁定PW1是可信可靠的,並錯誤接納PW1的證供。

理由二:  裁判官錯誤拒絕上訴人的證供。

本席的分析和決定

17.上訴方和答辯方的書面陳詞,本席已全部考慮,但不在此逐一重覆,有關其中重要部分,會在之後的分析內引述及處理。

18.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9.明顯地,本案於審訊時及現在上訴時,均是關於事實上的爭議,而且爭議頗為聚焦,控方主要依賴X指稱上訴人於兩控罪發生時撫摸她下體而猥褻侵犯她,辯方即上訴人的說法則是從來沒有發生過如X指稱的侵犯事件,是X捏造出來。

20.上訴方現在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審訊時的主要論點,現在投訴裁判官考慮時犯錯。

21.本席先處理上訴理由一,即有關對X證供的批評及指稱裁判官錯誤地接納。

22.上訴方投訴X就著控罪一的事件提供了不同版本。本席認為,上訴方所指在控罪一的「分歧」只是聚焦於細微的事情,即是X在被上訴人侵犯前聽到上訴人說他要教PW1什麽,這個細節不但沒有任何重要性,而且裁判官亦已詳細地處理,認為其中時間很短暫,X聽不清楚或不肯定並不奇怪,畢竟她印象最深刻的是非禮的情節,認為不影響X整體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判官的觀察和裁斷合情合理。

23.上訴方另一個投訴關於控罪二,亦是聚焦於一個侵犯前的細微事情,圍繞X在侵犯前的極短暫的時間内是熟睡還是清醒狀態。本席同樣認為不具任何重要性,因為本案的爭議從來與X被侵犯時的精神狀態沒有任何關係,辯方從來沒有爭議X當時是否清醒,或有沒有弄錯或混淆的可能性,辯方的說法是X所指的撫摸事件從沒發生過,是誣告。

24.上訴方另一批評是X在第一次的侵犯後和第二次侵犯前,仍然與上訴人進行短訊溝通,甚至獨處,而短訊中沒有向上訴人表示任何憤怒或不滿,故此認爲這些客觀的證據與X聲稱對上訴人有憎恨不能磨合。

25.這批評其實裁判官已詳細處理,她認為一個十三歲的女孩若遇上X所稱的不快事(特別對方是親戚長輩),一時不知如何反應,因此不懂叫喊或抗拒,是可以理解的,不同女性在被污褻侵犯時的反應都不盡相同,許多女性都不知如何處理,更何況X是一名面對被親人侵犯的女童。而且X進一步解釋,被非禮後她感到很困惑,除了不解為何身為姨丈的上訴人會這樣對她,亦害怕如果說出來會影響姨姨和姨丈的關係、影響家人之間的關係、害怕姨姨會覺得她「唔乾淨」,因此X在第一次非禮事件後沒有投訴是可以理解。而X亦曾解釋她指發生第一次非禮後有少少「憎」上訴人,怕與他獨處,也不會主動跟他說話,但如果上訴人發訊息給她,X承認她會回覆他,因為她認為如果別人發訊息給她而她不回覆,就會被視為不禮貌。無論如何,X表示她和上訴人的訊息主要是關於上訴人接送X和姨姨的事情,而且一向很簡短。本席同樣認為裁判官的上述觀察和裁斷合情合理。

26.最後在這上訴理由一中,上訴方還批評裁判官錯誤接納X的證供與新近投訴的内容一致。上訴方曾投訴裁判官沒有合理目的引入有關投訴證據為新近投訴證據,但事實上辯方曾向裁判官表明不反對控方依賴X向Y作出的投訴作為新近投訴證據(見上訴卷宗259D至260D),而且辯方在審訊時及上訴方現在此上訴階段,亦依賴相關新近投訴證據批評X庭上的證供,上訴方該投訴明顯沒有理據。

27.至於上訴方指X的證供與新近投訴的内容不一致,裁判官同樣曾作出了仔細的分析,亦跟隨了正確的法律原則,最後認為從X向Y發出的訊息及Y說X向他投訴的内容可見,投訴兩次關於發生非禮的地點、非禮動作和手法、非禮她的人是誰等等關鍵的事項,都與X的證供吻合。認為X證供内容和她向Y所作新近投訴的内容是一致的,裁判官的上述裁斷更無可垢病之處。

28.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29.上訴理由二是投訴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0.上訴方主要批評裁判官忽略了若干事情(例如X在搬走後仍會到其家),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與其行為自相矛盾,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母親T的證供,錯誤地依賴某些照片上的時間,和錯誤地拒絕接納X有誣告上訴人的動機,基本上已為裁判官全部考慮,並正確和合理地處理。

31.特別是上訴方一直強調,關於X誣告上訴人的動機,裁判官更有仔細考慮和分析,認為X與上訴人妻子(即X的姨姨)情同母女,感情深厚, X更喜歡在其居所居住,而且擁有自己的獨立房間,斷不會僅僅因被要求分擔家務或被上訴人責備,而編作如此嚴重的非禮指控誣蔑上訴人。同樣地,裁判官亦已考慮並認為不能相信X是為了引起Y的注意和關心而訛稱遭上訴人非禮,兩人均異口同聲表示當時二人感情和睦。對於裁判官有關的裁斷,本席完全同意。

32.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33.本席亦以「重審」的形式重新審視案中所有證供,特別是X和上訴人的證供,本席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兩項控罪,現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宇傑先生代表

上訴人:由譚永聰律師行延聘張婷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