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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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59/1999 HCMA 55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59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9年第331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當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判案日期: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判案書日期: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八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作為的士司機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禮貌及不守規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不服定罪。 2. 控辯雙方各執一詞。裁判官在庭上作出裁決時複述控辯雙方証供後作出以下的判詞:「呢一個案亦都係一個對一個嘅情況,發生嘅事嚟,一係我就相信控方第一証人,一係我就相信你被告」。 3. 在她的裁斷陳述書上的裁決理由,裁判官亦有如下的裁決:「第一證人和上訴人之間,本席只可以相信其中一方」。 4. 上訴的第一點就是裁判官錯誤引導自己怎檥去考慮及分析証 據。 5. 在一宗刑事案件審訊中,舉証是控方的責任,而舉証的標準是要法庭確信或肯定被告有罪而被告無須証明什麼。如果被告在庭上作證的話,就算法庭完全不接納被告的証供,那並不等如被告有罪,法庭還要分析控方証據能否令法庭確信被告有罪才可以定被告人有罪。 6. 在判案時裁判官有責任分析案中要點,提出理由解釋為何他達到某些結論或事實上的判斷,然後決定控方是否舉証令他肯定被告有罪。 7. 裁判官在這宗案並沒有依照上述程序判案。他錯誤地指引自己「第一證人和上訴人之間,本席只可以相信其中一方」。這給人的印像是她必然要相信其中一方;在邏輯上她也出錯,因為裁判官也不須要一定接納第一證人的證言。 8. 雖然她在陳述書後部也有分析所有証供,但因為她在講述上述一段話後才作出分析,這給人一個感覺或錯覺她因為要選擇其中一方才作出她的分析。 9. 因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在審訊過程中裁判官的判案程序有出錯,所以本席接納上訴人對定罪不服的上訴,撤銷定罪及擱置罸款與堂費。 10.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由是裁判官在事實上的判斷錯誤,裁判官有機會觀察各証人的神情舉止與舉証時的態度,本席不宜質疑証人是否可信;此外上訴人的律師舉出的例子對這案並不重要,所以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答辯人由(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任(黃志偉)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