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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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5項以欺騙手段取得現金共26,000元,及一項製造虛假文書(偽造開票人的授權簽署)罪名,而被判共12個月監禁。現提出減刑上訴。

Case No.HCMA 3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y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36/2000

HCMA 3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36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9年 6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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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程永康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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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5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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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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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5項以欺騙手段取得現金共26,000元,及一項製造虛假文書(偽造開票人的授權簽署)罪名,而被判共12個月監禁。現提出減刑上訴。

2. 上訴人為伊利沙伯醫院二級工人。他聲稱可為本案第4,5及6控罪之受害人,提供一份由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簽發之虛假證書,以便受害人申請其妻子來港照顧受害人。受害人因而分三次付款予上訴人,共16,000元。他亦以同樣手法向第8及9控罪的受害人騙財10,000元。由於受害人未能獲發虛假醫生證書,便向上訴人追索。上訴人便給予他兩張屬於他妻子的期票,並在期票上冒其妻子的署名。自廉政公署展開調查後,他已償還4,000元予該受害人。

3. 上訴人現年42歲,曾任職公務員達18年之久。因是次定罪,他將會喪失一筆可觀的退休金。本案調查期間長達2年,已給他不少精神壓力。於服刑期間,他致函本席,深表後悔,要求減刑。於20年前,他曾在一宗械劫案中,勇擒劫匪,而獲好市民獎。其妻亦同時致函表示自上訴人入獄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她需要出外工作,亦要照顧3名女兒,已感到心力交瘁,精神崩潰,因而患病。

4. 在第4,5及6項控罪中,上訴人利用其在伊利沙伯醫院工作崗位,從而得以欺騙其友人。他聲稱可以得到醫生簽發證書。此舉令醫管局尤其是伊利沙伯醫院醫生信譽蒙塵。此外,他更利用友人對他的信任而騙財16,000元。原審裁判官選用12個月為判刑起點,在給予多次寬減後,判他每項控罪監禁3個月,並分期執行,即合共9個月。在總體判罰原則而言,亦屬恰當。

5. 至於第8,9及10項控罪,上訴人的犯事手法完全一樣,但所騙取財物則為10,000元,而在調查期間他亦已償還4,000元。原審裁判官採用9個月為判刑起點亦屬恰當。她給予上訴人多項寬減。最終,她判罰他每一控罪入獄1個月,分期執行,即監禁共3個月。本席認為明顯地過輕。本席認為第8及9項控罪的恰當刑期,亦應以第4,5及6項的相同,即3個月,唯第10項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6. 從裁判官給予的慷慨寬減,可見她亦已充份考慮到上訴人所有減刑因素,包括他將會失去一份豐厚長俸及他曾獲的好市民獎等。他昔日對社會的貢獻,雖已得到表揚,今天亦應得到確認。但原審裁判官,亦已明顯地考慮了這減刑理由,而在總體判罰的原則下,她的判刑雖然稍輕亦尚屬恰當。所以本席維持原判及駁回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