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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和答辯人是香港盛泰路100號(杏花邨)29座701室(“有關物業”)的租客和業主。有關租賃是屬於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有關條例”)第IV部的租賃。業主之一文浩賢先生在聆訊時多番提到,業主在原租賃完結前很希望收回有關處所出售。不過,業主沒有正式反對租客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授予新租賃。因此,土地審裁處須要授予新租賃給租客及訂定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