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煥儀及另一人 訴 程濼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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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0年5月5日獲法庭頒發一項命令禁止被告人離開香港,該項命令在2000年6月2日獲延長至2000年7月3日。被告人現申請撤銷該項命令。

Case No.HCA 4499/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n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4499/2000

HCA449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4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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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LUI WOON YI (呂煥儀)
第二原告人 CHUN SAI CHEONG (秦世昌)
被告人 HENRY CHING TAK SHING also known as CHING LIK LAM (程濼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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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6月12日

判決日期:200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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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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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00年5月5日獲法庭頒發一項命令禁止被告人離開香港,該項命令在2000年6月2日獲延長至2000年7月3日。被告人現申請撤銷該項命令。

2. 原告人申請禁止命令所持的理由是被告人與他的家人在加拿大持有物業,他其中一位女兒在加拿大工作,被告人已將他的工廠搬去內地,並且在大部份時間留在內地,而被告人在香港的公司亦已被清盤。自從被告人發給原告人的支票不可以對現之後,被告人多次沒有依約和原告人會面相談欠債的問題,並拒絕接聽原告人的電話。原告人認為有真正存在的危險,被告人會離開香港逃避責任。

3. 被告人稱他已失業多時,因為現在有朋友介紹他工作,需要往來中港落訂單和驗貨,而禁制令會令他失去這份職業的機會。

4. 根據原告人所說,他們向被告人申索的$1,831,358,是他們借給被告人的錢,被告人發出十七張期票作為還款,但多張支票到期不可以對現。被告人提交了一份答辯書,指出自己只是欠原告人不足$80,000的款項,被告人在法庭上指原告人的索償是一項"貴利數",他又曾經在電話上受到原告人的恐嚇。他指其實他只借了原告人$500,000,但過去兩年已還了$2,000,000至$3,000,000給他們。

5. 被告人對原告人的申索完全沒有作出一個詳細的答辯,他沒有說明在甚麼時候還錢和每次還錢的數目。到底原告人的索償是否一項高利貸的數目,是需要開庭耹聽雙方証供才可以決定。在本案中,原告人已提交足夠証據指被告人會離開香港逃避責任,被告人在他的誓章中對這些指摘沒有作出回應。現在提出撤銷命令的申請,更加支持原告人申請禁止被告人離港的理由,如果被告人真是離開香港,這會妨礙或延遲原告人將來可能得到的判決。

6. 本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羅拔臣律師行鄭瑞泰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