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家良 訴 高艷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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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申請剔除第一及第二項的申索。署理司法常務官在2000年6月15日批准該項申請。當時原告人並沒有上庭聆訊。原告人在2000年8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潘聆案官撤銷署理司法常務官的命令。聆案官沒有對該項申請作出任何命令,只是對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律師的費用評核作出一項命令,這是因為當時署理司法常務官的命令已經蓋印成為一份完整的命令,要撤銷該命令唯一的辦法就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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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12225/1999 HCA1222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12225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9月28日 判決日期:2000年9月28日 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 1. 原告人根據索償聲請書向被告人的索償包括:
2.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申請剔除第一及第二項的申索。署理司法常務官在2000年6月15日批准該項申請。當時原告人並沒有上庭聆訊。原告人在2000年8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潘聆案官撤銷署理司法常務官的命令。聆案官沒有對該項申請作出任何命令,只是對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律師的費用評核作出一項命令,這是因為當時署理司法常務官的命令已經蓋印成為一份完整的命令,要撤銷該命令唯一的辦法就是提出上訴。 3. 被告人在2000年9月14日提交上訴通知書,要求撤銷署理司法常務官的命令。這次上訴已經超過了上訴的期限,所以處理方法是應該當作逾期上訴的申請。原告人今天向法庭陳詞時指出他不會對剔除兩項索償的命令提出任何上訴,他只是對署理司法常務官作出的訴訟費用命令提出上訴,署理司法常務官判原告人要付被告人剔除申請的訴訟費用。根據法律,誰要支付訴訟費用是根據申請的結果而決定的,因為署理司法常務官已經接受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兩項索償,所以署理司法常務官有權判決原告人要付被告人該次申請的訴訟費用。 4. 本席認為署理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沒有錯誤,所以不會批准原告人今天的逾期上訴申請。 5. 關於今次申請的訴訟費用,本席不會作出任何命令。
原告人:親自出席 被告人:由聶柏仁律師行翁喬奇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