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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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透露,中國香港游泳總會(下稱「泳總」)負責推廣游泳運動,並協調和管理多支代表香港的游泳運動隊伍,包括香港水球隊。案發期間,被告人是泳總水球委員會義務秘書。

Case No.DCCC 424/2024[2025] HKDC 4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4/2024

[2025] HKDC 4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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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古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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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5年3月7日
出席人士:  馮美琪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承章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蕭健熙先生,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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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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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欺詐罪。

2.控方案情透露,中國香港游泳總會(下稱「泳總」)負責推廣游泳運動,並協調和管理多支代表香港的游泳運動隊伍,包括香港水球隊。案發期間,被告人是泳總水球委員會義務秘書。

3.2018年1月1日,民政事務局推出一個計劃,向獲指定體育總會推薦的運動員提供每月港幣4,000元的訓練津貼,但條件是獲推薦運動員要出席至少80%的預定訓練,而且每週須至少訓練10小時(下稱「官方要求」),出席率低於80%的運動員不會獲發津貼。香港體育學院(下稱「體院」)負責處理津貼申請和透過指定體育總會向合資格運動員發放津貼。根據該計劃,泳總向體院提交運動員的每月訓練紀錄以供核實,如體院信納,津貼便會透過泳總發放予有關運動員。

4.案發時,被告人是水球隊領隊。在體院及泳總不知情下,被告人在水球隊內另外設計一個計劃以領取津貼(下稱「非官方計劃」)。在2017年底或2018年初一次訓練中,被告人向獲准推薦運動員介紹自己的非官方計劃,並且表示:若出席率達80%或以上,運動員可以全數保留該月津貼;若出席率介乎61%至79%之間,運動員只能按比例保留津貼,並需將收到的額外津貼交出;若出席率低於60%,運動員需將收到的津貼全數交出。這些交出的款項會視為團隊基金,用於水球隊開支。被告人隨後與水球隊的兩名隊長共同開立一個銀行賬戶作上述用途。在該所謂非官方計劃下,總額大約港幣360,000元的運動員退款存入了該銀行賬戶。

5.為協助獲推薦運動員達到官方要求以獲得津貼,被告人在製備運動員的每月訓練紀錄時,在泳總不知情下,捏改某些運動員的訓練時數,以宣稱該些運動員已達到該計劃的官方要求。在控罪所指控的3年8個月期間,體院因為被告人製備的虛假訓練紀錄而遭受詐騙,向33名運動員發放了港幣共412,000元的津貼。

6.2022年10月25日,被告人被拘捕,他在警誡之下承認實行了他的非官方計劃,以及虛報運動員的訓練時數及出席率。

7.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8.余資深大律師帶領蕭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求情。資深大律師先說出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現年63歲,已婚,兩名子女均已成年,他的兒子亦是一名代表香港的游泳運動員。被告人已經退休,在退休之前,他經營一間紙品鍍膠廠,並擔任兼職游泳及水球教練。他在2013年已退休,但之後仍然繼續擔任游泳及水球教練,時而收費,有時義教,月入大約港幣10,000元。

9.余資深大律師描述,被告人一生為香港水球運動奉獻,可稱為「香港水球教父」。他指出被告人獻身水球運動接近30年,早自1990年第一次以香港水球代表隊隊員身分代表香港出戰亞洲運動會。由於政府在1997年停止資助香港水球代表隊,導致沒有運動員繼續參加訓練,被告人主動聯絡一同參加亞運會的隊友,重新再建立起香港水球代表隊。自此,被告人便開始水球委員會的義務秘書,無償為香港水球運動的普及和發展出力。

10.被告人在1998年率領香港水球代表隊再次躋身亞運,之後以運動員身分代表香港出戰四屆亞洲運動會至2010年亞運之後才退役。與此同時,被告人在2002年成立香港女子水球代表隊,並擔任義務教練及領隊,他在帶領女子水球代表隊出外訓練及比賽時更加自掏腰包。被告人在2010年退役之後,仍然以領隊身分帶領香港男子及女子水球代表隊參加之後2014及2018的兩屆亞運。在被告人訓練及領導下,香港女子水球代表隊在2014年首次躋身亞運。

11.余資深大律師說,被告人除了付出時間及金錢之外,更加為水球隊犧牲了個人健康。被告人在2011年完成右眼眼角膜手術之後不久,因為急於在泳池訓練中親身指導,期間傷及眼睛,令到尚在復原眼角膜反了出來,導致往後十多年手術不斷。現時被告人的右眼已經接近失明,他正在排期等候眼部手術。

12.余資深大律師陳詞說,對被告人而言,香港水球代表隊就是他的第二生命,對被告人最大的懲罰莫過於因為干犯本案,他需要離開其奉獻一生的水球界,他已經被剔出泳總及水球委員會的一切崗位,並被禁止參與水球代表隊的一切訓練及活動,令水球運動這一個生命重心從被告人的人生中剝離,這對被告人而言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13.資深大律師亦解釋,其實該所謂非官方計劃在水球代表隊內是公開的,被告人並沒有對水球隊的任何成員隱瞞。事實上,被告人會在男子及女子隊的WhatsApp群組中發出相關年度的訓練出席率,要求隊員確認。隊員被要求交出的金額會以支票形式支付,抬頭並非被告人一人,而是包括男子和女子隊的時任隊長。隊員交出的金額都是儲存在與時任男女水球隊隊長聯名開立的戶口內,被告人不能夠隨意動用,要戶口其中兩個人簽字才有效。期間,雖然被告人與時任男子水球代表隊隊長曾經從該戶口支取了港幣57,500元,但是該支賬並非為了被告人或任何人的個人收益,而是用以償還被告人自掏腰包為香港水球代表隊墊付的隊員參賽費。

14.被告人的犯案動機並非出於私利,他原意只是為水球隊獲取發展開支,希望集腋成裘,為水球代表隊聘請出色的外籍教練,以提升香港水球代表隊的實力。他的出發點是以愚蠢的方法去增加水球隊的訓練資源,及為運動員提供更積極訓練的誘因。涉案款額不低的原因是因為數年來每個月的細小數目累積而來。

15.辯方指出,被告人是第一時間認罪,他在被捕之後隨即在錄影會面中已經承認自己虛報,大大節省了法庭及執法機關的時間。而且被告人不但從未犯法,更加是具備卓越的正面良好品格。辯方共呈上了23封求情信,除了被告人的親筆求情之外,還有被告人的家人、一些社會賢達以及一些聯署求情人,其中有一些是受被告人義務教導的長者游泳人士。這些求情人士在多個崗位認識被告人,他們描述被告人為人正直,不著重物質享受,樂善好施,不計較個人得失。資深大律師說,由此可見,被告人深受橫跨不同年齡層及社會地位的各界人士尊敬及愛戴,亦是朋輩及家人的領袖。

16.余資深大律師進一步求情說,被告人在體育及水球界本來地位崇高,但因為干犯本案,現在已經身敗名裂,對他而言,這是一個巨大恥辱,被告人沒有可能再次犯案。

17.辯方亦指,本案存在不合理的延誤,因為被告人被捕當日已經承認犯案,但一年半之後才被落案起訴,在承認犯案之後相隔27個月才能夠正式認罪。

18.最後,辯方請求法庭基於案中的特殊情況,考慮社會服務令,酌情輕判。法庭因此押後判刑,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這個報告現在已經備妥,呈交法庭。

19.感化官撰寫的報告詳述被告人的背景以及他以往對體育及水球界的服務,與余資深大律師求情所說吻合。感化官說,根據他搜集的資料,被告人對香港水球推廣作出巨大貢獻,他一向過著奉公守法生活,對所犯的過錯表現出真誠悔意。感化官認為值得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機會,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讓被告人對社會作出無償工作去彌補自己過錯,感化官建議160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20.本案涉及詐騙政府,而且金額逾410,000元,犯案的時間前後維持三年半,所以本案無疑是嚴重的案件,判處監禁絕不為過。

21.另一方面,案件亦確有一些特別之處值得法庭去考慮。

22.第一,毫無疑問,被告人對本地水球運動有重大貢獻,除了多次代表香港出戰亞運會,退役之後仍然繼續積極參與,以領隊身分協助香港水球隊。法庭收到共23封由不同人士及游泳組織代表所撰寫的求情信,有共近100人簽署,其中有認識被告人多年甚至數十年的人士,包括中國香港奧委會副會長、多個游泳、水球及運動界組織者,以及香港水球隊隊員及不同泳會會員。綜合他們的描述,被告人是正直、勤奮、無私的人,對香港水球界作出無私奉獻,他甚至不顧健康,右眼受傷之後仍堅持訓練香港水球隊隊員,以致眼睛視力嚴重受損。求情人士亦形容被告人生活簡約、節儉,不是一個貪財之人。他們亦說被告人除了有捐獻給慈善團體之外,更義務在游泳團體義教,甚至乎把自己的教練費捐回給水球會。特別令人感動的是,在兩次的聆訊,法庭公眾席上都有數十人出席去支持被告人,這些人士包括一些高齡長者。由此可見,被告人確實獲得很多社會上不同層面的人士所認同及愛戴。本席接受被告是有卓越品格的人,對社會曾經作出過很大的貢獻。

23.第二,本席接納辯方的說法,被告人犯法的動機並不是為個人私利,他從沒有個人取用這些款項,他亦沒有用複雜的手法去隱瞞自己的不當行為,他由一開始便對水球隊成員公開解釋他的所謂非官方計劃,他與兩名水球隊隊長共三人去開設聯名銀行戶口,要提取這些金額必須要至少有其中兩人簽名才有效,這些款項一直存在戶口之中。被告人的欺詐行為當然不可接受,但是法庭接納他的動機不是為私利,他是為水球隊獲得更多資源,去作為水球隊將來的發展。被告人將騙來的金錢都存放在一個三人聯名戶口,這愚蠢的犯案手法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被告人並不太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

24.第三,被告人在被捕之後直認不諱,沒有隱瞞自己的犯法行為,在押後期間,被告人已經將412,000元款項歸還體院。本席接納感化官的觀察,相信被告人確是有真誠悔意。

25.第四,本席亦接納辯方陳詞,被告人因為這宗案件已經失去對水球界貢獻所得來的光環,他把畢生精力投放在水球界及視之為第二生命,他本來在水球界地位崇高,現在不獨無緣延續他的過往光輝,而且更是身敗名裂,對一個一生清白的人而言,這個恥辱也是一種很大的懲罰。

26.最後,本席接納本案的處理時間有一些延誤,被告人在2022年10月被捕時已即時承認犯案,但是遲至2024年4月,即是約一年半之後才被落案。加上經過十個月在法院的程序之後,被告人才能夠答辯認罪。本席並不認為控方有不合理延誤檢控,但這段時間的等候畢竟並非被告所造成,本席接受這27個月的等候對被告人會造成極大及不必要精神壓力。

27.考慮了上述的強力求情理由,本席同意余資深大律師的陳詞,案中有十分特殊的情況,可以用社會服務令來替代本應判處監禁的刑罰。

28.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