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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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而被裁判官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予6個月期的入院令。

Case No.HCMA 74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Sep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40/2000

HCMA 74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740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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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超 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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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9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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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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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而被裁判官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予6個月期的入院令。

2. 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00年4月14日晚上,到一珠寶金行,藉詞購買金鍊時,將展示給他的金鍊搶走。店員及時把他截獲並交予到場的警員。警員亦從他褲袋內檢回該金鍊。

3. 被告人現年25歲,已有4次性質不同的前科。鑑於被告人於覊留期間行為異常,裁判官下令取得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均認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若不予以治療,可能導致暴力行為。

4. 被告人否認他患上精神病,並聲稱需要照顧年老的雙親。本席接納該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專業意見。被告人既因患病而犯事,且有暴力傾向,若不及時接受治療,不但會對自己做成傷害,更會危及家人。由於他對自己的病沒有認知,且家人未能給予適當監管,所以入院令乃唯一恰當的治療及判罰。因此本席駁回他的上訴。

( 杜溎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