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2289/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是賽西湖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孫毓林和Hui Siu-mei Sara是該大廈13座8 樓A室的業主。1996年該大廈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中議決通過進行一項大廈維修工程,每戶科款3,840元,以支付所需的工程費用。1997年該大廈業主於另一次業主大會中議決通過進行一項改善樓宇工程。工程費用由各業主分擔,每戶業主須科款5,060元。答辯人一直未繳付該兩款額,申請人遂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聲請申索該兩款額,利息,及根據公契的徵收費用。土地審裁處聆訊該聲請時,答辯人反對申請人的申索,指該兩項工程是由現已解散之當時業主委員會管理及跟進,而當時申請人尚未成立,所以申請人無追溯權向他們申索以上的款項。答辯人更否認當時之業主委員會曾召開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