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秋雨 對 Kwongsing (Hong Kong) Company Ltd t/a 鑊氣三餸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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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3年3月8日,申請人入稟本法院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

Cites 1 case

Case No.DCEC 559/2023[2025] HKDC 8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559/2023

[2025] HKDC 8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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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黃秋雨  
   
答辯人 KWONGSING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T/A 鑊氣三餸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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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世文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5年5月20日
判案日期: 2025年5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5年5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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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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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聆訊為僱員補償金額評核的聆訊。

2.於2023年3月8日,申請人入稟本法院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

3.根據申請人的案情,她受僱於答辯人為廚房雜工。於2022年12月28日當天,在答辯人經營的「鑊氣三餸飯」的店舖的廚房內,因地面濕滑有油漬,在工作期間,她跌倒受傷。

4.答辯人沒有派代表出席多次的指示聆訊。期間,在2024年12月13日,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羅麗萍法官頒令非正審判決,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1]

5.到了2025年4月15日的另一指示聆訊,才有一名自稱是答辯人員工的黎月玲女士出庭,但她並非是答辯人公司的董事,當時答辯人亦沒有按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命令,授權答辯人的董事代表答辯人進行本案的法律程序。法庭的記錄顯示,法庭當天只能當作答辯人缺席聆訊處理,羅法官亦給予指示,將補償金額的評核聆訊訂於2025年5月20日進行。但同時羅法官提醒黎女士,假如答辯人想有效派代表出席該評核聆訊,必須安排其公司的董事,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命令的要求,存檔有關誓章,授權該董事代表答辯人進行相關法律程序。羅法官亦指令,其命令由法庭書記草擬、存檔及送達予訴訟各方。

6.到了2025年5月20日補償評核聆訊的當天,有一位名叫譚健勛的男士「代表」答辯人出庭。雖然他是答辯人公司的董事,但根據法庭的檔案紀錄,答辯人仍沒有按法規的要求,存檔任何誓章授權譚先生代表答辯人出席當天的聆訊。

7.譚先生向法庭表示,曾有法庭文件收不到,但本庭向譚先生指出,法庭早前向答辯人發出的文件/通知是寄往譚先生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他本人(作爲董事)的地址[2],而關於是次評核聆訊的通知,更同時送遞至答辯人公司的註冊地址。更重要的是,在4月15日當天,法庭已向當時「代表」答辯人出庭的黎女士,清楚表明答辯人必須按法規的要求授權其董事,才可合法有效地委任該董事代表答辯人出席聆訊。但譚先生並不能向本庭提供任何解釋,說明為何沒有這樣做。最終,譚先生亦沒有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

8.在這情況下,法庭讓譚先生退回旁聽席旁聽案件,並向他表明該聆訊會被視作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譚先生表示明白、同意。

9.在申請人開案時,申請人向本庭表示她在醫療費用上花了約港幣2,000元,但提供不到任何醫療單據去支持《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10A條的補償,所以放棄申索這項目。

10.在聆訊中,經小心考慮過申請人庭上的證供,以及其他所有證據後,本庭在當天評估了申請人在是次工傷意外中,所應獲得的法定補償,並頒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有關補償數額及相關利息。

11.現下達書面理由如下。

月入

12.申請人向法庭提供了日期為2023年1月31日她本人的中銀銀行的月結單[3],該文件顯示在2023年1月7日及1月9日分別有港21,360元及港幣22,000元的款項,以「轉數快」方式,由譚健勛先生(Mr Tam Kin Fan)的戶口轉帳至申請人的戶口。申請人説這兩筆款項是2022年12月份及11月份答辯人發給她的工資;至於2022年10月份及之前的工資,答辯人較早前則以現金發放給她。由於意外後,她行動不方便返回公司收取工資,因此,她要求她的「老闆」(即譚健勛)「過數」給她。本庭信納申請人的證供,其中,觀察到這兩筆款項與案中工傷意外發生的日子接近,申請人提供的2022年12月份的考勤表(Attendance Record)亦可佐證其說法[4]

13.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書(修訂版),申請人的立場是,緊接意外發生時的上一個月收入為24,000元,而意外發生前12個月每月平均收入為22,000元左右。明顯地,申請人的證供不支持有關月入為24,000元的說法。至於就計算意外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申請人說她約在2022年3月入職答辯人公司,換句話說,3月份至10月份的工資,都是以現金發放。公允地看,在文件冊內,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未能清晰顯示,她在2022年3月至12月的每月平均收入,確實可達22,000元這數字;雖然依本案的整體的證據看來,本庭不能排除這可能性,但本庭最終認為較公平及合理的做法,應把2022年11月及12月兩個月的工資取其平均為HK$21,680,以作為申請人在意外時的月入。申請人在庭上亦同意法庭上述的觀察。

表格7的約束力

14.意外後,申請人被送往明愛醫院接受治療,須住院4天。出院後,她繼續在到該院(骨科)覆診,接受治療。她提供了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書,顯示2022年12月29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間,醫院因其背傷發給她的病假。

15.2024年8月1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為申請人的工傷作評估,並在2024年8月15日發出表格7,評估她的受傷情況是「腰背受傷引致腰背疼痛」,由於該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為2022年12月29日至2024年8月1日,至於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則評估為1%。

16.由於沒有任何一方就表格7的評估提出反對或上訴,依據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1997] HKLRD 1231一案,僱員補償(普通評估)評估委員會在該表格內的評估,是最終的並對雙方具約束力[5]

第9條的法定補償

17.意外時,申請人33歲,根據該條例第7(1)(a)條及第9條,本席評定申請人在該條例第9條之下,所應獲得的法定補償為HK$20,812.80:

HK$21,680.00 x 96 x 1% = HK$20,812.80

第10條的法定補償

18.該評估委員會評估申請人因該受傷而須缺勤的時段,有582天(當中22日為法定假期),申請人向法庭確認在該時段內沒有任何工作收入。申請人同意法庭的觀察,應以560天去計算這項目的法定補償。

19.因此,法庭評定申請人在該條例第10條之下,所應獲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323,754.67元:

HK$21,680.00 x 560/30 x 4/5 = HK$323,754.67

總結

20.基於上述,法庭批准申請人在該條例下而應得的法定補償合共為HK$344,567.47,其明細如下:-

第9條 HK$20,812.80  
第10條 HK$323,754.67  
  _____________  
合共: HK$344,567.47  

21.因此,法庭頒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港幣344,567.4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由2022年12月28日起計至判決日,而判決日後直至該判定債項付清為止的利息,則以判定利率計算。

訟費

22.申請人向法庭表示,她不會向答辯人追討訟費。因此,在訟費方面,法庭不作任何命令。

  ( 何世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1]  文件冊A第1頁

[2]  這可從申請人所存檔的答辯人的有關公司周年報表看到。

[3]  文件冊B第31頁

[4]  文件冊B第25至26頁

[5]  見:該案上訴庭的判詞第1236頁H段至1237頁B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