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Wai Ming Billy 對 Tsui Wai Trading As New China Hair Salo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102/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y 2025.

1. 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申請。申請人於答辯人的理髮店任職理髮助理。申請人案情指,他在2020年4月3日大約下午1時為一位顧客洗頭時,因地面濕滑跣倒導致右膝受傷。答辯人否認申請人曾在工作期間受傷。

Cites 1 case

Case No.DCEC 1102/2020[2025] HKDC 8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1102/2020

[2025] HKDC 8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0年第1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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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LAM WAI MING BILLY  
   
答辯人 TSUI WAI trading as NEW CHINA HAIR S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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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星法庭審訊
聆訊日期: 2025年5月14日
判決日期: 2025年5月1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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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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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申請。申請人於答辯人的理髮店任職理髮助理。申請人案情指,他在2020年4月3日大約下午1時為一位顧客洗頭時,因地面濕滑跣倒導致右膝受傷。答辯人否認申請人曾在工作期間受傷。

2.2025年5月14日是審訊的第一天,申請人缺席。本席撤銷了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3.審訊日期是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於2024年11月29日指示聆訊時訂下的,當天申請人也有出席聆訊,故他必然知悉審訊日期。羅法官當天亦命令申請人須於2025年2月28日或之前將審訊文件冊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以及申請人及答辯人分別須於審訊的14天和7天前將書面開案陳詞和典據列表(如有的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4.答辯人已於2025年5月5日呈交答辯人的書面開案陳詞。然而,即使已到審訊的第一天,申請人仍未有將審訊文件冊或書面開案陳詞呈交法庭及答辯人。

5.再者,申請人於審訊第一天缺席。本席書記亦多次嘗試聯絡申請人但不果。

6.根據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3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當一宗訴訟被傳審時,如一方沒有出庭,法官可在該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該宗訴訟或任何反申訴的審訊。」

7.若果申請人缺席審訊,法庭可將申請人的申索撤銷,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第35/1/1 段。

8.蔡銓友 訴 新偶像髮型有限公司 [2007] 1 HKLRD 623,該案原告人同樣地缺席審訊,並且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呈交開案陳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當時官階)指出:

「27. 在本訴訟中,黃創基毫無疑問是知悉審訊正在進行中,以及他作為原告人之一,是負有證明申索的責任。他亦清楚知道作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他不能透過其他人代表出席或進行和處理訴訟,而必須親自出席審訊。他同時知道缺席審訊可引致申索被撤銷的後果。然而,他仍然再次缺席審訊,亦沒有給予合理解釋,更沒有要求押後審訊。

28. 黃創基的缺席阻延了訴訟的進行,對訴訟中其他訴訟人士造成不便和時間、金錢的損害。誠如被告方的陳詞所指出,黃創基除卻缺席審訊外,在以往的審前覆檢聆訊和一些審前申請聆訊,都有無故缺席的記錄。這種在事前沒有知會法庭和取得批准的情況下缺席的行為,不但顯示他不尊重法庭和法律程序,而且表明他不重視訴訟。

29. 另一方面,黃創基在兩宗案件中均沒有作出證人供詞,亦沒有按潘法官指示,提交開案陳詞。把其申索撤銷亦沒有明顯不公平之處。

30. 基於上述各種考慮,本席認為撤銷黃創基的申索是合理和對訴訟各方公平的處理方法。」

9.本席認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蔡銓友案中的觀察,同樣於本案適用。申請人顯然地無視法庭命令和程序,也未有提供適當理由缺席審訊。在這情況下,將本申請撤銷不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10.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按答辯人的要求將本僱員補償申請撤銷。

11.本席也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在本訟案之中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留待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在法律援助證書被取消之前,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王星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