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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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61/2000 HCMA16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6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49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6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7月3日 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 1.上訴人劉國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1999年10月15日,在香港灣仔港灣道,香港會議展覽中心1樓,展覽廳1場內,襲擊陳姵因。上訴人否認控罪。但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3位証人作供。上訴人亦有作供。裁判官就控辯雙方証人的証供都作出了清楚的總結。詳情可見裁斷陳述書的第2及第3頁。案件的背景是控方第一証人(女保安員)因上訴人的訪客証已失效,所以拒絕他進入會場。她向上訴人解釋說要申請臨時許可証才可進場。雙方發生衝突。引致另一名男保安員(控方第二証人)要上前協助。後來有一名男子將一張有效的証件交給上訴人讓他進場。控方第一証人說上訴人卻持著該入場証前後多次拍打控方証人的胸口工作配章位置。警員到場後曾指上訴人涉嫌犯了猥褻侵犯的罪行。上訴人就向警員解釋及示範當時只有証件接觸到女保安員的胸口配章。 3.至於辯方的講法,裁判官有以下的總結:
4.裁判官在提醒自己舉証責任及準則後,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控罪。在証據評核方面,裁判官作出了以下5點的分析及結論:
5.上訴人在上訴時進行自辯。他先後呈交了多份書面陳詞要求法庭考慮。上訴人亦向法庭申請接納第二及第三証人的口供去支持他的理據。他說這兩位証人都沒有提過第一証人所指的毆打。本席亦已批准這兩份口供可以呈堂。 6.總結來說,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有三大類,第一是控方的主要証人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証人,裁判官不應該相信她。第二方面是上訴人希望可以取得當日在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去証明他是無辜。第三點是上訴人認為裁判官的態度及處理方法,使他覺得審訊不公平。 7.就上訴人所提各點,本席已反覆閱讀過裁斷陳述書及案件謄本。本席首先要指出,在上訴時,本席不是對案件重新審理。本席沒有見過或聽過証人的表現及口供。本席不能亦不應該去決定誰是可信、可靠的証人。這是裁判官的責任。因此一般來說,本席不會隨意去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同樣地,案中的証據,不論是控方或辯方,都是要在審訊時去提出而不是在審訊後才去找尋可能存在的証據。本席認為上訴人在這兩方面的理據都不能成立,不能構成推翻原判的理據。本席不會重新再去評估案中的証據或去推測如果有新証據,是否會影響到審訊結果。 8.至於裁判官的態度問題,上訴人說在開審時,裁判官已假定他有觸犯控罪。上訴人所指的是裁判官以下的說話「法官閣下梗係冇做過。妳當事人?」。本席有閱讀過有關記錄。裁判官在開審前想澄清上訴人所持的辯護理據以便他可以有效處理主要問題而不必浪費時間。在裁判官及律師的應對過程中,律師說了句「冇咁做過,法官閣下。」裁判官就回應了一句「法官閣下梗係冇做過。妳當事人?」裁判官隨後就繼續問及上訴人辯護方面的問題。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說話是有點輕率,但不代表他已假定上訴人有犯案,否則代表律師也會提出某些申請。 9.上訴人指裁判官對第一証人提供指導性答案,並舉出很多例子。本席亦已閱讀過謄本有關部份。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0.其實以這件案件來說,單單第一証人的証供已達到35頁紙,以謄本的小字打印,這已是頗長的証供。裁判官每天要處理很多案件。他一方面要小心審理每件案,另一方面,他也有責任去管理好審訊的時間。相信這也是裁判官在開始時想得知辯護的理由。從謄本中看到,對律師冗長的盤問,裁判官也頗有耐心地去聆聽。在這情況下,裁判官曾提醒律師,不要在已清楚的問題上糾纏而浪費時間,這是恰當的做法。 11.上訴人又說因裁判官心不在焉所以律師在陳詞時問裁判官是否不明白。這祇是一個主觀的講法。裁判官當時亦立即回應了說律師所講清晰。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盡了責任去聆聽及分析証據,本席看不出他實質上有偏幫誰人的問題。 12.上訴人所呈交的証人口供亦無特別之處。觀其內容,第二証人說到當時有發生推撞,但由於他看管的部分有好多人,他就再無理會。因此如裁判官所說,這位証人沒有見到第一証人被拍打胸口配章的情況並不代表什麼。至於第三証人的口供,他就有提到投訴人說過「上訴人用右手執住張入場証並且指向其胸口,並有接觸,於是報警救助」。本席認為這兩份口供內容不能對裁判官的判決構成影響。裁判官在整體上已處理了証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的問題。 13.最後上訴人又指出,他原本祇需簽保就可了結事件,但因他真沒有做過,所以堅持原則,要求審訊。簽保與否,絕對是上訴人的權利。上訴人選擇了審訊,而代表律師亦已盡了最大努力去辯護。本席認為定罪的判決有足夠証據支持。有關的審訊符合程序,裁判官亦沒有在法律上犯錯。 14.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