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4770/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01.
1. 本案原告人是香港天后廟道17號龍景花園20樓A和一個停車位,是地下2號停車位的業主。1998年12月11日原告人和被告人簽訂了一張租約租上述物業(即20A的單位和停車位),租約期兩年,作為住宅用途,由1998年12月15日到2000年12月14日,每月租金不包差餉、管理費或者其他支出,為17,000元,每月15日預支上期交租。另外,根據租務合約內指出,在租滿12個月後,租客有權以書面兩個月的通知給業主提早終止合約,由1999年5月15日起,被告人開始欠交租項,直至1999年8月17日,原告人委派律師樓翁余阮出信追討欠租,當時5月15日至8月14日,總共欠三個月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