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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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19/2024 [2025] HKDC 8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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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下稱「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及同意控方呈上的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凱逸餐室位於新界元朗西菁街9號富盛大廈地下,營業時間為每日0700時至2130時。黃先生是餐室的助理店員。 3.2024年2月16日0602時左右,黃先生返回餐室準備開門營業。進入餐室時,他看見被告人在收銀處偷收銀處下方抽屜內的錢。黃先生喝止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回應便立刻逃走。黃先生嘗試捉著他,但不果。被告人從餐室正門離開。 4.男子邱家烯(本案第二被告人,下稱「邱」)在餐室正門外面等候,之後與被告人一起逃走。 5.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之後,發現被告人於2024年2月16日0559時左右進入餐室,邱則負責把風。案發時,被告人戴著手套從收銀處下方的抽屜拿走現金港幣2,130元。 閉路電視 6.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2024年2月16日的以下事件:
拘捕和警誡被告人 7.2024年2月16日2030時,被告人和邱在元朗南邊圍的住所被截查。經警員12427查問,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
8.2024年2月16日2035時,被告人被警員12427拘捕,罪名為「爆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沒有錢才到餐室偷錢,及請求給予機會。 9.警方其後搜查被告人及邱的住所,在一張檯上發現總額港幣650元的銀行紙幣。經警員查問之後,被告人表示該港幣650元是在涉案餐室所偷來的剩餘現金。 錄影會面 10.其後於2024年2月17日2136時至到2152時,偵緝警員27555與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包括: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人現年43歲,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三,未婚,身體沒有大礙,與同性伴侶同住。被告人父親已過身,母親60多歲,已退休。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散工,工作收入不穩定。他曾經於2020年在涉案餐室工作,並於2022年年初離職。 12.被告人過往有兩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三項控罪,其中一項與不誠實有關,因盜竊罪被法庭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輕判請求 13.代表被告人的葉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是和另一人一同前往餐室,但只有被告人進入餐室偷取現金。被告人當時戴上手套,並曾撬開抽屜。被告人曾經在餐室任職,但距離事發時已經有兩年時間,故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 14.葉大律師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時餐室玻璃大門是沒有上鎖,被告人在門外觀察,見到餐室入面沒有人,於是推開玻璃門進入餐室進行爆竊。 15.由於被告人進入和離開餐室只是維持大約兩分鐘左右,偷竊現金為2,130元。他願意全數賠償給餐室東主。被告人的個人財物有現金650元,保釋金亦有1,000元,被告人願意餘款在今天之內繳付。葉大律師盼法庭能夠接納本案屬情節尚算輕微的入屋犯法罪,希望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故能夠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考慮 16.入屋犯法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上訴庭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339/2007一案中,除了表明一般非住宅式(即是商業樓宇)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即是30個月)監禁,而上述的基本量刑起點如果出現以下其中一項加刑因素,法庭可將量刑起點向上調整,所指的加刑情況包括如下:
17.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本案的背景、相關案例,以及葉大律師的輕判請求,本案無疑最大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本席參閱過被告人的求情信件,他在信中表示明白做了一件非常錯誤的事情,不僅傷害了社會,亦傷害了他的伴侶和家人。被告人現在深感懊悔,承認以後不會再犯,亦願意賠償事主的損失,盼法庭能夠給予他改過自身的機會。 18.本案是一宗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罪,在判刑之前,法庭考慮到以下的因素:
19.考慮了整體情況,顧及到葉大律師的輕判請求和相關案例之後,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為基本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和另一名男子共同犯案,並非單獨行事,本席將刑期上調3個月至33個月。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適時認罪,故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22個月監禁。 20.因此,被告人被判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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