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一家商業系統有限公司 訴 麥子華及另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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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45/2000 HCLA 4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45號 (原申索書編號1999年第23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23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本案11位上訴答辯人是上訴公司及其聯營公司的僱員。他們入禀勞資審裁處向上訴公司及其聯營公司追討欠薪、薪金代通知金、有薪假期及有薪年假。在聆訊過程中,上訴公司與答辯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上訴公司承認責任,而上訴答辯人則把聯營公司的名稱從申索書中刪除。審裁官遂按照他們的和解協議,於1999年9月14日以同意命令裁定上訴答辯人針對上訴公司的索償得直。 2.可是上訴公司沒有按照協議支付欠薪等。上訴答辯人便於2000年1月26日申請上訴公司的清盤令。其後上訴公司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獲批准。他的上訴理由為(一)審裁官在程序上不公允,以致上訴公司無從答辯及(二)審裁官向上訴公司代表施壓,以致上訴公司被迫和解。代表上訴公司的楊先生指答辯人盜取工咭,而審裁官拒絕讓他影印或抄錄上訴答辯人提供的工咭及文件,以致令他無從答辯。他又指在聆訊階段時,審裁官向他施壓。雖然他帶病上庭應訊,並須於翌日到高等法院代表上訴公司出庭應訊另一宗案件,但審裁官無理地拒絕他申請把聆訊押後。最後他因受不住壓力及不能於翌日繼續應訊,所以被迫作和解。 3.從勞資審裁處的檔案中可見,上訴公司曾向調查主任投訴上訴答辯人盜取公司大量記錄,包括工咭,所以上訴公司無法覆實他們的索償是否正確。其後上訴公司亦報警投訴上訴答辯人盜竊公司文件。基於上述的過程,審裁官認為上訴公司要求影印本,並非作辯護本案之用,而是另有企圖,所以拒絕了上訴公司的申請。但審裁官卻批准上訴公司在調查主任面前檢閱文件及作筆記,唯不可影印或抄錄。楊先生指由於涉及大量文件,而調查主任常常需要接見其他申索人及答辯人亦不能給予他充份時間閱讀文件,所以他沒有充份機會檢閱全部文件。涉案的文件並沒有存檔在上訴檔案中。所以本席無從決定這些文件是否對本案有關連。但本席認為工咭、僱傭或代理合約,及與欠薪有關文件為關鍵性文件。上訴答辯人若管有這些文件,亦應向上訴公司披露。本席認為審裁官拒絕上訴公司申請這些文件的影印本實在不合理,亦反映他對上訴公司存偏見及對答辯人袒護。本席對答辯人為何管有工咭亦感到訝異。若他們依重這些工咭為索償證據,他們應向上訴公司提供影印本。若這些工咭是非法盜取的,他們必須面對法律後果。若他們有合理理由管有這些工咭,他們亦毋須為提供影印本而擔憂。審裁官無須為上訴公司可能將工咭作其他用途而對他施予不必要的限制。 4.雖然審裁官不恰當的限制使上訴公司帶來某程度的不便,但他曾給予上訴公司恰當檢閱文件的機會。從謄本可見,上訴公司亦能憑他所檢閱的工咭有效地盤問上訴答辯人,從而減少他們的索償。除工咭、僱傭或代理合約外,上訴公司亦沒有就其他文件作出指控。 5.至於審裁官給予他壓力方面,楊先生的投訴焦點為1999年9月1日下午的審訊過程。於當日上午休庭前,楊先生要求與上訴答辯人等對數以達成和解,但被上訴答辯人所拒。於是他便向審裁官申請把聆訊押後,因為他要出席另一宗案件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3519號的聆訊。審裁官拒絕他的申請,然後作出一些程序上的指引,便把聆訊押後至下午2時15分。 6.於下午聆訊時,楊先生沒有依時出席。審裁官等候至下午2時47分便開始缺席聆訊。聆訊至下午3時20分,楊先生才到庭。當時第5申索人正在作供,以下為有關之錄音謄本:
7.從謄本可見,當楊先生到庭時,審裁官不聽取他的解釋,並指令楊先生「收聲」,「走喇」及警告將他「趕出」法庭。然後他繼續缺席聆訊直至全部申索人作供完畢為止。 8.然後審裁官才聽取楊先生的解釋。當時楊先生指他下午感到頭暈及肚瀉。他稱同期間他需要處理三件案件。他重申押後聆訊申請,但被審裁官拒絕。審裁官並指示他可聘律師或委派代表處理其他案件。審裁官並指令他「收聲」及繼續聆訊。 9.楊先生指從上述謄本可見審裁官對他的態度十分惡劣,明顯對他存偏見及偏袒上訴答辯人。在某程度上,本席明瞭審裁官的取向。就本上訴,本席已多次在中期程序中聆聽楊先生的陳述。他好爭辯,但往往欠缺準備,並不能提供應有的文件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正如今天的聆訊,他稱將於稍後可提供文件支持他某些論點。但直至聆訊完畢,他仍未能把文件呈堂。由原審至今天已事隔差不多兩年。就算就本上訴而言,他亦有數個月的準備時間,他仍然未能把他依重的文件呈堂。他給人的印象是他欠缺誠意,存心拖延。楊先生重複申請押後聆訊,但卻未能提供有關文件支持他的申請理由,他繼而遲到,更為他的所作所為帶來懷疑。難怪審裁官處理他申請押後的手法。此外,審裁官面對工作壓力自然亦希望能從速審理這宗案件,所以對上訴人的拖延態度極度不滿。 10.雖然本席可以理解審裁官的情況,但本席絕對不認同他的處理手法。與訟的任何一方亦期待可得到公平聆訊。雖然主觀地審裁官認為楊先生的申請欠缺誠意,他亦應予以禮待,好使聆訊可在融洽及莊嚴的情況下進行。 11.鑑於本席認為在聆訊前,審裁官處理上訴公司申請文件時已表現袒護上訴答辯人,及在某程度下防礙上訴公司有效地抗辯,加上他在聆訊時的惡劣態度,一名在法庭知情的旁觀者,定會認為審裁官已失去其中立性,而上訴公司得不到一個公平的審訊。若本案的結果是審裁官經審訊的裁斷,這裁斷必須被擱置。但本案的裁斷是基於與訟雙方達成和解的同意裁斷,所以審裁官不當的態度對這項同意裁斷沒有影響,除非審裁官的態度是導致上訴人達成和解的原因。 12.在本案中,雙方同意和解是基於審裁官建議雙方摒棄爭拗,由上訴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達成同意裁斷,然後上訴答辯人可憑勞資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書向勞工處破產賠償基金索回全數索償。從謄本可見,當時楊先生的反應十分積極,並多次催速上訴答辯人同意審裁官的建議,雙方最後才達成和解協議。 13.其實上訴公司達成和解協議與審裁官拒絕提供上訴答辯人的文件影印本無關,更與審訊時審裁官的惡劣態度無關。上訴公司達成協議的目的是讓上訴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以免牽連其他聯營公司,然後再把上訴公司支付賠償的責任轉嫁到勞工處破產賠償基金。他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這項裁斷。上訴人於審裁官作出同意裁斷後一年才申請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這反映他上訴的理據欠缺可信性。 14.審裁官所作的命令是一項同意裁斷命令。一般而言與訟任何一方是不可以上訴他們所同意的裁斷。他須另行程序把同意命令擱置,而非上訴程序。但於申請上訴許可時,上訴公司的上訴理由為審裁官處理手法不當及於審訊時施壓,導致審訊不公。當時上訴公司未能提供審訊謄本或錄音記錄。鑑於他沒有聘請律師代表,本席亦予以寬限,批准他上訴許可。但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公司是完全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這項裁決,與審裁官處理手法及審訊時的惡劣態度完全無關。基於同樣理由,縱使今天的程序為擱置同意命令的聆訊,本席亦不會把原審審裁官的命令擱置。此外,上訴人延誤申請差不多兩年,上訴答辯人亦可能實質上已喪失了對其他聯營公司的索償。在這情況下若把針對上訴公司的裁斷擱置,一定會對上訴答辯人不公。所以本席駁回他的上訴,上訴公司並須向每一位上訴答辯人繳付400元訟費。
上訴人/被告人:由董事楊偉業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申索人:全部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