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一家商業系統有限公司 訴 麥子華及另十人

Case No.HCLA 45/2000
Court
HCLA
Date23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000045/2000

HCLA 4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45號

(原申索書編號1999年第2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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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亞洲第一家商業系統有限公司 上訴人/被告人
麥子華 第一答辯人/申索人
劉德利 第二答辯人/申索人
鍾惠文 第三答辯人/申索人
江威君 第四答辯人/申索人
吳志豪 第五答辯人/申索人
文淑芬 第六答辯人/申索人
陳子欣 第七答辯人/申索人
蕭靜思 第八答辯人/申索人
黎佩茵 第九答辯人/申索人
方艷妃 第十答辯人/申索人
蘇詠詩 第十一答辯人/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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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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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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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11位上訴答辯人是上訴公司及其聯營公司的僱員。他們入禀勞資審裁處向上訴公司及其聯營公司追討欠薪、薪金代通知金、有薪假期及有薪年假。在聆訊過程中,上訴公司與答辯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上訴公司承認責任,而上訴答辯人則把聯營公司的名稱從申索書中刪除。審裁官遂按照他們的和解協議,於1999年9月14日以同意命令裁定上訴答辯人針對上訴公司的索償得直。

2.可是上訴公司沒有按照協議支付欠薪等。上訴答辯人便於2000年1月26日申請上訴公司的清盤令。其後上訴公司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獲批准。他的上訴理由為(一)審裁官在程序上不公允,以致上訴公司無從答辯及(二)審裁官向上訴公司代表施壓,以致上訴公司被迫和解。代表上訴公司的楊先生指答辯人盜取工咭,而審裁官拒絕讓他影印或抄錄上訴答辯人提供的工咭及文件,以致令他無從答辯。他又指在聆訊階段時,審裁官向他施壓。雖然他帶病上庭應訊,並須於翌日到高等法院代表上訴公司出庭應訊另一宗案件,但審裁官無理地拒絕他申請把聆訊押後。最後他因受不住壓力及不能於翌日繼續應訊,所以被迫作和解。

3.從勞資審裁處的檔案中可見,上訴公司曾向調查主任投訴上訴答辯人盜取公司大量記錄,包括工咭,所以上訴公司無法覆實他們的索償是否正確。其後上訴公司亦報警投訴上訴答辯人盜竊公司文件。基於上述的過程,審裁官認為上訴公司要求影印本,並非作辯護本案之用,而是另有企圖,所以拒絕了上訴公司的申請。但審裁官卻批准上訴公司在調查主任面前檢閱文件及作筆記,唯不可影印或抄錄。楊先生指由於涉及大量文件,而調查主任常常需要接見其他申索人及答辯人亦不能給予他充份時間閱讀文件,所以他沒有充份機會檢閱全部文件。涉案的文件並沒有存檔在上訴檔案中。所以本席無從決定這些文件是否對本案有關連。但本席認為工咭、僱傭或代理合約,及與欠薪有關文件為關鍵性文件。上訴答辯人若管有這些文件,亦應向上訴公司披露。本席認為審裁官拒絕上訴公司申請這些文件的影印本實在不合理,亦反映他對上訴公司存偏見及對答辯人袒護。本席對答辯人為何管有工咭亦感到訝異。若他們依重這些工咭為索償證據,他們應向上訴公司提供影印本。若這些工咭是非法盜取的,他們必須面對法律後果。若他們有合理理由管有這些工咭,他們亦毋須為提供影印本而擔憂。審裁官無須為上訴公司可能將工咭作其他用途而對他施予不必要的限制。

4.雖然審裁官不恰當的限制使上訴公司帶來某程度的不便,但他曾給予上訴公司恰當檢閱文件的機會。從謄本可見,上訴公司亦能憑他所檢閱的工咭有效地盤問上訴答辯人,從而減少他們的索償。除工咭、僱傭或代理合約外,上訴公司亦沒有就其他文件作出指控。

5.至於審裁官給予他壓力方面,楊先生的投訴焦點為1999年9月1日下午的審訊過程。於當日上午休庭前,楊先生要求與上訴答辯人等對數以達成和解,但被上訴答辯人所拒。於是他便向審裁官申請把聆訊押後,因為他要出席另一宗案件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3519號的聆訊。審裁官拒絕他的申請,然後作出一些程序上的指引,便把聆訊押後至下午2時15分。

6.於下午聆訊時,楊先生沒有依時出席。審裁官等候至下午2時47分便開始缺席聆訊。聆訊至下午3時20分,楊先生才到庭。當時第5申索人正在作供,以下為有關之錄音謄本:

「官:你提畀我聽,話畀我聽。

申索人代表(C5):98年10月份嘅有三日,10月1號國慶...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法官大人。

官:坐喺後面

申索人代表(C5):...10月1號國慶、10月6號中秋,12月有...

官:等陣先,等陣先,等陣先。坐喺後面。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我唔舒服。

官:坐喺後面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好。

官:你可以離開?,唔舒服,離開,可以走。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唔係,我上嚟要講畀你聽。

官:講埋先。

申索人代表(C5):從頭再嚟過,10月份有三日。

官:係,邊三日?

申索人代表(C5):98年10月1號國慶,98年10月6號...

官:畀日子我得喇。

申索人代表(C5):10月6號、10月28號、98年12月25、99年1月1,同埋2月份有一日例假。

官:五日個囉喎,而家呢度已經係。

申索人代表(C5):因為佢 -- 我...

官:五日?喇,係得咁多,唔需要太多。跟住第二位,文小姐,你話我聽。

第六申索人:10月28、12月25。

官:10月28,幾多話?

第六申索人:10月28、12月25、1月1號、10月1號。

官:幾多年嘅10月1號?

第六申索人:98年。

官:仲有一日喎,10月1號、10月28、12月25號、1月1號,仲有咩嘢?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法官大人,可唔可以畀我講句說話?

官:等陣先。

第六申索人:冇計個新年。

官:1月1號吖嘛。

第六申索人:元旦,咪啱囉,啱,啱,三日。

官:點樣三日?邊三日?

第六申索人:10月1,98年嘅、10月28號、12月25同埋99年1月1號。

官:四日,係咪?

第六申索人:四日,係。

官:唔係三日。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法官大人,可唔可以畀我講...

官:我叫你收聲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因為我個肚唔舒服,我正話痾咗好耐。

官:走喇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但係我都要上嚟進行,因為我身體不適。

官:走喇,你唔鍾意就,而家我唔聽你講住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唔係呀。

官:你收聲呀,而家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我都係咁樣行番上嚟,我都係。

官:你收聲,我而家審緊案,要你收聲

第一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我要出去寫嗰啲嘢?。

官:收聲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可唔可以,法官大人,我出去寫啲嘢呢?佢哋講嗰啲嘢。

官:楊生,你兩種揀法,一,收聲,坐喺後面;二,我趕你出去。你揀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畀我講句得唔得?

官:唔得,一陣間先輪到你講,你收聲,坐喺後面。文小姐,你嘅佣金嘅計算方法係有問題,唔會有佣金存在,你呢個926鈫係點計出嚟?12月、1月、2月,四日嘅人工係...

第六申索人:法官大人。

官:係,咩嘢事?

第六申索人:唔好意思,我頭先搞錯咗,應該係五日有薪年假,10月6號98年都係。

官:仲有10月6號,咩嘢假期嚟??

第六申索人:勞工假,中秋,10月6號,勞工假。

官:你哋咁多位冇佣金嘅,證明我都唔會畀到佣金你,所以所有嘅銀碼全部係要作出適當嘅更改。第七位申索人,陳小姐,你話畀我聽邊四日?

第七申索人:10月6號,98年,咁就10月28號、12月25...

官:等陣先,再嚟過,對唔住。

第七申索人:好嘅,好嘅。

官:10月幾多話?

第七申索人:98年10月6號、10月28號、12月25號同埋99年1月1號,都係勞工假嚟嘅呢啲。

官:明白。輪到第八位蕭小姐講畀我聽。

第八申索人:10月28號、12月25號、99年1月1號,三日,勞工假。

官:亦都係一樣,你哋個銀碼要作出適當嘅更改。

第八申索人:係呀,因為之前寫錯咗四日。

官:唔係咁簡單,因為你冇咗呢個佣金嗰度,所以個計算方法都係要更改,三日嘅啫,呢度。

第八申索人:係。

官:黎小姐呢?

第九申索人:98年嘅10月1日、10月6日。

官:98年嘅10月6日?

第九申索人:喀。

官:10月1日?

第九申索人:係。

官:10月6日?

第九申索人:Sorry, 10月28日。

官:10月28日。

第九申索人:係。

官:跟住呢?

第九申索人:12月25日。

官:跟住呢?

第九申索人:之後係99年1月1日,勞工假。

官:第十位申索人,方小姐。

第十申索人:98年12月25日同埋99年1月1日,勞工假。

官:對唔住。12月25日,係咪?

第十申索人:係,同埋99年1月1日。

官:12月25日?

第十申索人:係。

官:同埋1月1號?

第十申索人:係。

官:楊生,坐上嚟。楊生,你嚟嘅時候,幾多點鐘?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三點差唔多沓四。

官:三點差唔多沓五。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沓五。我個頭好暈,同埋仲有痾,我正話喺間餐廳裏面痾咗好耐,頂唔順行番上嚟咋,我都冇錶,我,冇時間睇到,廁所裏面,我個頭好暈,我冇食過飯,幾日已經,講真?,我唔會呃你?,我今日撐起嚟係想同你講,唔好阻咁多時間,其實我又好多嘢我唔知點講好,因為我真係辛苦,我夜晚黑得番一個人,好唔知點樣,我今朝同佢哋其中有啲人講過?,只不過有啲嘢大家都明白嘅,所以我就無論如何等嗰個人搦啲嘢,但係佢搦唔到嚟,我就變咗 -- 點樣我嗌好多搦 -- 有啲嘢我控制唔到,搦唔到,有啲唔喺我手頭,我孭住呢包嘢,就得呢包嘢,所以有啲我可以講,有部分人同佢個申索有唔同,就係佢攞過啲物品,攞過啲,譬如攞機,攞佢哋冇交出嚟,攞啲錢,冇畀過。

官:楊先生,有冇其他嘅證據,頭先你所講佢哋五位嘅...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有。我而家聽唔到你咩嘢喇。

官:...僱傭合約,有冇僱傭合約?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有個叫做...

官:有冇合約?你話有?。

第一至第五被告公司代表:...代理人嘅合約。」

7.從謄本可見,當楊先生到庭時,審裁官不聽取他的解釋,並指令楊先生「收聲」,「走喇」及警告將他「趕出」法庭。然後他繼續缺席聆訊直至全部申索人作供完畢為止。

8.然後審裁官才聽取楊先生的解釋。當時楊先生指他下午感到頭暈及肚瀉。他稱同期間他需要處理三件案件。他重申押後聆訊申請,但被審裁官拒絕。審裁官並指示他可聘律師或委派代表處理其他案件。審裁官並指令他「收聲」及繼續聆訊。

9.楊先生指從上述謄本可見審裁官對他的態度十分惡劣,明顯對他存偏見及偏袒上訴答辯人。在某程度上,本席明瞭審裁官的取向。就本上訴,本席已多次在中期程序中聆聽楊先生的陳述。他好爭辯,但往往欠缺準備,並不能提供應有的文件證據以支持他的說法。正如今天的聆訊,他稱將於稍後可提供文件支持他某些論點。但直至聆訊完畢,他仍未能把文件呈堂。由原審至今天已事隔差不多兩年。就算就本上訴而言,他亦有數個月的準備時間,他仍然未能把他依重的文件呈堂。他給人的印象是他欠缺誠意,存心拖延。楊先生重複申請押後聆訊,但卻未能提供有關文件支持他的申請理由,他繼而遲到,更為他的所作所為帶來懷疑。難怪審裁官處理他申請押後的手法。此外,審裁官面對工作壓力自然亦希望能從速審理這宗案件,所以對上訴人的拖延態度極度不滿。

10.雖然本席可以理解審裁官的情況,但本席絕對不認同他的處理手法。與訟的任何一方亦期待可得到公平聆訊。雖然主觀地審裁官認為楊先生的申請欠缺誠意,他亦應予以禮待,好使聆訊可在融洽及莊嚴的情況下進行。

11.鑑於本席認為在聆訊前,審裁官處理上訴公司申請文件時已表現袒護上訴答辯人,及在某程度下防礙上訴公司有效地抗辯,加上他在聆訊時的惡劣態度,一名在法庭知情的旁觀者,定會認為審裁官已失去其中立性,而上訴公司得不到一個公平的審訊。若本案的結果是審裁官經審訊的裁斷,這裁斷必須被擱置。但本案的裁斷是基於與訟雙方達成和解的同意裁斷,所以審裁官不當的態度對這項同意裁斷沒有影響,除非審裁官的態度是導致上訴人達成和解的原因。

12.在本案中,雙方同意和解是基於審裁官建議雙方摒棄爭拗,由上訴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達成同意裁斷,然後上訴答辯人可憑勞資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書向勞工處破產賠償基金索回全數索償。從謄本可見,當時楊先生的反應十分積極,並多次催速上訴答辯人同意審裁官的建議,雙方最後才達成和解協議。

13.其實上訴公司達成和解協議與審裁官拒絕提供上訴答辯人的文件影印本無關,更與審訊時審裁官的惡劣態度無關。上訴公司達成協議的目的是讓上訴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以免牽連其他聯營公司,然後再把上訴公司支付賠償的責任轉嫁到勞工處破產賠償基金。他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這項裁斷。上訴人於審裁官作出同意裁斷後一年才申請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這反映他上訴的理據欠缺可信性。

14.審裁官所作的命令是一項同意裁斷命令。一般而言與訟任何一方是不可以上訴他們所同意的裁斷。他須另行程序把同意命令擱置,而非上訴程序。但於申請上訴許可時,上訴公司的上訴理由為審裁官處理手法不當及於審訊時施壓,導致審訊不公。當時上訴公司未能提供審訊謄本或錄音記錄。鑑於他沒有聘請律師代表,本席亦予以寬限,批准他上訴許可。但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公司是完全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這項裁決,與審裁官處理手法及審訊時的惡劣態度完全無關。基於同樣理由,縱使今天的程序為擱置同意命令的聆訊,本席亦不會把原審審裁官的命令擱置。此外,上訴人延誤申請差不多兩年,上訴答辯人亦可能實質上已喪失了對其他聯營公司的索償。在這情況下若把針對上訴公司的裁斷擱置,一定會對上訴答辯人不公。所以本席駁回他的上訴,上訴公司並須向每一位上訴答辯人繳付400元訟費。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被告人:由董事楊偉業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申索人:全部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