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興娟

Case No.HCMA 270/2022[2025] HKCFI 23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70/2022

[2025] HKCFI 23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35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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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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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24年1月30日
判案日期: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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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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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朱仲強(「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人不遵照交通燈號的指示橫過馬路」罪[1]罪名成立,被判罰款$8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7年7月21日上午,警員23075(「警員」)在大環道與馬頭圍道交界處進行交通管制行動。約在9時35分,警員在馬頭圍道21號對出的行人過路處見上訴人向著他迎面橫過馬路,當時行人交通燈亮著紅色燈號。警員於是截停上訴人,向她表明她違反了紅燈不准過馬路的規例,亦告知將會於稍後對她作出票控。警員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比對了上訴人的容貌後將身份證上資料紀錄在記事冊上,亦查詢了上訴人的電話及地址。

3.警員在當日稍後到警署利用上述資料填寫了「交通傳票申請書」。

4.接受上訴人盤問時,警員否認在案發時被截停的不是上訴人,亦不同意她沒有在紅燈下過馬路。警員同意如果是交通定額罰款,是會有罰款單發給受罰人士,但不同意沒有向上訴人發出罰款單是違法。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6.在最後陳詞階段,上訴人說在交通違例事項,警員需要向她發出罰款單據,但警員無這樣做,這個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控方執行上要終止。

裁判官的裁定

7.裁判官認為警員的證供非常清晰,毫無迴避,直接了當,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摇。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為事實。

8.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辯解。

9.裁判官認為本案所涉的罪行,法例上沒有定額罰款條款,也沒有行政處罰條款,所以警員以傳票檢控,是正確處理。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於不服定罪通知書沒有述明上訴理據,只是概括地指她沒有干犯本案罪行。

11.在郵寄給法庭的數份內容重複的信件和「書面陳詞」中,上訴人只是重複她在審訊時的論點,即是她沒有觸犯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和警員沒有給罸款單據予她,所以檢控沒有法律依據。

討論

12.警員的證供沒有甚麼可供挑戰的地方,裁判官接納他的證供為事實,絕對正確。本席認為,證明上訴人身份的證據相當充份,沒有任何疑點。

13.至於是否須要向上訴人發出罰款單方面,定額罰款單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1)條發出的,而適用的罪行是該條例的表列罪行。本案控罪,不在其中。本案傳票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1)條發出,沒有任何程序上的錯誤。

總結

14.本案有充份證據證明上訴人不遵照交通燈號的指示橫過馬路。上訴人的上訴毫無理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兆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3(6)條及第6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