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424/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ne 2025.
1. 申請人於2019年7月29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於2017年7月29日作出,拒絕她所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決定,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她沒有出示該決定通知書。法庭向入境處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查詢後得悉,申請人於2015年10月31日以書面陳述方式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於2017年6月16日,入境處發出決定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拒絕了她的申請;她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於2017年12月13日,上訴委員會發出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駁回她的上訴。入境處及上訴委員會均沒有針對她,於2017年7月29日作出任何有關免遣返保護的決定。根據這些背景事實,很明顯申請人的意願是,擬向法院申請許可覆核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12月13日發出的決定書內的決定。因此,法庭批准申請人修定她的表格86,以反映她的真正意願。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