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霆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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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共三項「猥褻侵犯」罪,他在否認所有控罪和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和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最後被判處總刑期1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針對定罪和判處均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83/2023[2025] HKCFI 24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83/2023

[2025] HKCFI 24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38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336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霆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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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第一次聆訊日期: 2025年1月21日
第二次聆訊日期: 2025年5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6月1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共三項「猥褻侵犯」罪,他在否認所有控罪和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和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最後被判處總刑期1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針對定罪和判處均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簡單而言,案發時上訴人經營一間中醫診所,而本案投訴人PW1為其診所內工作的員工。就第一項控罪,PW1指案發時她原本躺在診症室內的床上休息,上訴人進入診症室,抱起她並親吻她的額頭和嘴唇,直到有人在外按鈴才停止。就第三項控罪,PW1同樣原本躺在診症室內的床上休息,上訴人進入,以鼻子磨擦她的面部等位置,並伸手撫摸她的胸部,後來更脫掉自己和PW1的上衣,以鼻子磨擦PW1身上不同部份,後來上訴人突然停止動作並作出道歉。

3.辯方的案情,上訴人作供指沒有發生過PW1所指控的侵犯事件,相反,上訴人和PW1在第一項控罪前已有曖昧關係,上訴人視PW1為女朋友,更在案發前後,PW1曾多次要求上訴人買禮物和請她吃飯,並提出加人工的要求,因上訴人未能迎合,PW1便誣捏上訴人。

4.明顯地,控辯雙方在審訊時的實質爭議為PW1和上訴人各自的可信性。裁判官最終接納PW1的證供,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但由於PW1就第二項控罪的記憶「碎片化」,沒有其他證供支持,裁判官對其準確性有所保留,故裁定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而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則罪名成立。

5.上訴方原本針對定罪上訴共倚賴四個上訴理由,但由於答辯人最終的取態和立場,本席現在只須處理理由一及二,即:

理由一: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已滿足了控方證物P4至P9的舉證責任,接納有關的WhatsApp文字對話為證據,並用作反駁上訴人的說法;及

理由二:   上訴人得到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在原審中沒有受到保障,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6.簡單而言,上述的上訴理由一及二,皆源自上訴人與PW1之間的若干WhatsApp對話,即最終在辯方反對下仍被裁判官接納為控方證物的P4至P9 。該些證物及相關的資料是在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案件押後續審期間,從PW1處取得並經整理後,沒有適時向辯方披露,卻在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完成主問後,控方在審訊時的外判主控官才首次向辯方披露,並申請將部分經整理後的WhatsApp對話呈堂作盤問上訴人之用,有關時序及詳情見「答辯人的補充書面陳詞」第2段。裁判官在辯方反對下,經多次在不同階段的討論,最終接納該些材料為證物,並於裁決中作為證據考慮。

7.經雙方存檔多份書面陳詞,庭上補充及討論,答辯方再經考慮後,同意並確認有關本上訴針對的定罪及判處均應成立,見答辯方日期為2025年5月28日的信件。

8.本席亦以「重審」的形式重新細心考慮案中所有情況,認同答辯方最終的決定。本席認為,簡單而言,有關的WhatsApp對話資料在審訊期間的獲取及最終的使用,其應否被接納為證供的基礎大有可商榷的地方;除此之外,該些資料 (包括證物P4至P9 及其他相關資料)未有適時向辯方披露,特別是最終向辯方披露的時間和情況,就公平性方面,尤其是對上訴人作供的選擇及獲取法律意見的權利,更有明顯和實質的影響。

9.本席同意上述的上訴理由一及二均成立,故無需再考慮其他上訴理由,現批准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亦無需處理針對判處的上訴,現撤銷相關定罪,擱置刑罰。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

上訴人: 由謝偉俊律師行延聘黃佩琪資深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及田奇睿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