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23876/199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00.
1. 本案是一宗涉及土地賣買交易的案件。根據一份在1997年4月2日所簽訂的臨時賣買合約及一份在同年4月16日所簽訂的正式賣買合約,被告人以賣家的身份同意把位於新界八鄉上村40號2樓及天台的物業(“與案物業”)以「交吉」(vacant possession) 的形式售與買家原告人,作價$910,000。交易完成的日期為同年5月17日,但雙方同意把此日期延遲至5月28日下午5時。在5月28日下午約3時,原告人前往與案物業驗收樓宇,可是他發現尚有很多的傢俬放置在與案物業內,因此他拒絕完成交易。被告人遂沒收賣買合約的按金,可是原告人堅持他沒有悔約。因與案物業在交易完成的時間沒有呈現「交吉」的狀態,原告人反指被告人悔約,並入禀法庭向被告人追討遭沒收的按金合共$91,000及其他有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