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Siu Wai 訴 Yan Yan Motors Ltd. &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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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由一宗交通意外所引起的訴訟。原告人的案情聲稱,在1999年2月25日發生之一宗交通意外中,他所擁有的一輛私家車HP8481被撞毀,所以在本案中,他控告第一與第二被告人,分別為意外中所牽涉的另一輛車的車主與司機,申索損害賠償。

Case No.DCCJ 9340/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9340/2001

DCCJ934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9340號

Cheung Siu Wai 原告人
Yan Yan Motors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Wong Ngor Hung 第二被告人

主審法官: 張舉能法官

日期: 2001年10月17日

時間: 上午10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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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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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由一宗交通意外所引起的訴訟。原告人的案情聲稱,在1999年2月25日發生之一宗交通意外中,他所擁有的一輛私家車HP8481被撞毀,所以在本案中,他控告第一與第二被告人,分別為意外中所牽涉的另一輛車的車主與司機,申索損害賠償。

2.發出令狀後,第一、第二被告人並無進行答辯,所以原告人已於2001年7月10日,在本法院獲得非正審的判令,損壞賠償則有待評估。今日是對損壞賠償之評估進行聆訊。

3.原告人申索幾個項目的賠償:第一,汽車的修理費用,總共58,000元。在這方面,原告人有公證行一位許先生的書面陳述書和他所作的報告。本席考慮過其中內容後,滿意今次原告人的汽車損壞所需要的合理修理費用為58,000元,所以本席頒令這筆58,000元需要由被告人負責。

4.另外,原告人申索因為汽車損壞修理期間,他向一間大昌行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部代用的汽車使用,為期一個月。根據原告人在法庭的證供披露,他素來以自己的汽車上下班,以及接送妻子。本席認為意外發生後,原告人租車代步,是一個合理的舉動,而他所申索的數目,即一個月的汽車租金4,300元,均有單據證明。本席認為這個數目和租賃的時間均屬合理,所以本席同意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賠償這筆金額。

5.另外,公證行的服務收費600元,關於這方面亦有單據證明,本席同意這個項目合理,而數目也合理,所以本席也頒令賠償。

6.被告人需要負責的損壞賠償總金額,本席評定為港幣62,900元。另外,本席頒令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利息,利息以簡單利息年率6厘計算,由本案令狀發出日期,即2001年6月6日至今日為止,之後便根據法庭所訂定的利率計算,直到損害賠償金額全數支付為止。

7.再者,關於本案的訟費,本席也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除非雙方同意有關銀碼,否則,便由本法院聆案官去評定。

區域法院

張舉能法官

出席人士: Mr Leung Kam Fai,由Patrick Wong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原告人

第一、第二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