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僖良

Case No.DCCC 1038/2023[2025] HKDC 889
Court
區域法院
Date26 May 2025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38/2023

[2025] HKDC 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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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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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25年5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偉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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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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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乃一宗「空頭支票」的案件。

2.被告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控罪書,請見附件一)。

3.事實上被告在三個月之內發出三張「空頭支票」,從而成功從珠寶商人手中,騙取了三批鑽石;三張支票面額共值六十多萬元(詳盡的控方案情,請見附件二)。

4.求情時,辯方強調,被告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今次只是因理財不善,經濟緊絀,走投無路才干犯控罪,希望法庭盡量寬大處理,讓被告早日出獄,重新做人。被告現年49歲,已離婚,家中有母親(約82歲)及弟弟(約45歲)同住,另有一姐姐(約51歲)分開居住。被告從事設計工作,月入大概一萬多元,被告患有雙相障礙症(俗稱「躁抑症」)及高血壓。辯方已呈堂有關醫療報告。

5.「以欺騙手段逃避法責任」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上訴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訂立量刑指引,但法庭可以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案例中訂立的關於「違反誠信」的盜竊罪量刑基準。當被盜竊或被騙的金額為250,000至1,000,000元者,量刑基準為2至3年(16至第21段)。

6.雖然本案並不是典型的違反誠信案件,但事件歷時三個月,牽涉「空頭支票」三張、受害者兩名和鑽石價值六十多萬元。本席採用25個月的監期作為判刑起點。被告提堂時否認控罪,只在安排了審訊後才承認,故只得五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7.20個月的監期分布如下:控罪一,16個月;控罪二,10個月;控罪三,6個月;其中控罪二和控罪三中各有兩個月與控罪一的16個月監期分期執行,故共20個月。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