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3/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二),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予以懲處。他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處6個月及2 星期監禁。他不服定罪,遞交通知書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 363/2023 [2025] HKCFI 25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18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二),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予以懲處。他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處6個月及2 星期監禁。他不服定罪,遞交通知書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罪一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11月2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麗華廣場一期2樓的一間店舖內,猥褻侵犯X。控罪二指稱,他於同日同地點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X及Y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予追究針對他的猥褻侵犯案件。 3.控方共傳召了五名證人作供,分別是投訴人女子X (PW1)、X的丈夫Y(PW2)、到場調查的警員18829(PW3)和警員60095(PW4)、及案發店舖母公司的資訊科技管理員何家強(PW5)。 4.針對控罪一的控方證據主要來自X,事發時只有X和上訴人在店舖內,而店舖內雖然有CCTV(而且有錄音) ,但在指稱的案發位置並未有CCTV的鏡頭覆蓋,因此沒有鏡頭可直接拍攝到事發經過。針對控罪二的控方的證據則來自X和Y,及店舖的CCTV片段。 5.控辯雙方呈堂了一份承認事實P1,同意的事實包括,X是該店舖的店長而上訴人是該店舖的相熟顧客。案發當日約晚上9時至11時16分,上訴人身處該店舖內。上訴人於翌日00時59分在醫院接受醫療檢查,被發現身上有酒氣及驗出血液內含酒精。美麗華廣場一期的閉路電視片段P2內容真確(但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1分鐘)。X當時身穿的衣服P3及警方在該店舖內外拍攝的相片P4呈堂為證物。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根據X(PW1)的證供,她在美麗華廣場一期2樓的一間店舖(「該店舖」)任職店長,主要售賣模型車,她自2018年9月左右認識上訴人,他是店舖的顧客,與店舖老闆非常稔熟。X與上訴人不時以Whatsapp溝通,對話包括訂貨、發送新貨的照片、取貨的事宜,亦會談及其他私事,上訴人是其中一位她較稔熟的顧客,她會如店舖的其他人般稱呼上訴人為「阿哥」,但只屬店長與顧客的關係,沒有私下出街或吃飯。X已婚,案發時已經懷孕了三個月。 7.案發當晚大約9時多,上訴人來到該店舖,在只剩下X與上訴人時,上訴人言談間曾向X說:「嘩,你今日好勁喎!」、「你谷奶呀?」、「你隆胸呀?」等說話,亦曾跟隨她進入貨倉時向她說:「而家孤男寡女,唔驚我蝦你咩?」。當時X只覺得上訴人有點奇怪,但也不以為意。 8.到了大約晚上10時30分左右,X準備下班,上訴人仍在店舖內流連。X走到店舖內的一個員工休息區去收拾個人物品時,上訴人亦尾隨進入。X本來背向休息區的入口,當她一轉身就發現上訴人站在她前面和與她面對面,彼此之間只有大概40厘米距離。上訴人一手拉下自己的口罩,另一隻手同時拉下X的口罩,用手箍著X的後頸「夾硬」拉她的頭向他方向強吻她的嘴,當下X立刻「咪實」她的唇不讓上訴人把舌頭伸入她口內,但她感到上訴人的口水弄濕了她的嘴唇,X不斷叫「喂!喂!」並嘗試推開上訴人,但上訴人仍然用力拉她的頭向他的方向。 9.上訴人之後一手拉開X的衣領,伸手入內隔著她的胸圍大力「揸」了她的右胸一下。X大聲說:「喂,冷靜啲!」,並用手推開上訴人,上訴人向X說:「Sorry (X的名字),我飲大咗」。上訴人移開少許X便趁機離開休息區,打電話給正在等候她放工的丈夫Y,叫他立刻過來。 10.Y來到後,X告訴Y被上訴人非禮,Y於是打電話報警及關上店舖的閘門防止上訴人離開。等候警察到場期間,上訴人不斷要求X和Y讓他離開,更一度想走向閘門但遭Y阻止,期間二人互有推撞,上訴人不斷向X和Y求饒及要求離開,見二人沒有反應,遂下跪道歉及向X和Y說「你放過我啦,我比『一球』你吖!」、「你都唔想我囡囡冇咗爸爸!如果警察嚟到我咩都冇㗎喇!我即刻開支票。」、「『一球』唔夠,我比夠『兩球』吖!」、「我養埋你個仔吖,你想喺邊度生?」等說話。X和Y都無動於衷。上訴人突然衝向店舖的防火門,跑了出去,Y立刻也尾隨跑出去。最終警察到場,X得悉上訴人被拘捕。 11.X表示當Y來到店舖時,她只向Y表示上訴人非禮她,未有向Y詳述。其後在店舖內,在上訴人不斷求饒期間,Y才得悉上訴人觸碰她的胸部,但Y仍然未知道上訴人強吻了她的嘴。 12.X解釋當時她已懷孕了三個多月,但因為之前曾經小產,所以格外緊張,因此當上訴人非禮她的時候,她盡量保持鎮定,希望只用言語去喝止及嘗試推開他,但不敢有過分推撞,恐防令上訴人更激動及傷害到胎兒。 13.辯方除了就X 向警方錄取的口供與她庭上的證供不一致的地方作出盤問外,亦向X指出辯方案情,即在員工休息區上訴人沒有作出過她指控的行為,即沒有強吻她及「揸」她的右胸,X完全不同意。辯方亦向X指出她丈夫Y不喜歡她的顧客,亦因為其政治立場仇恨警察,X同樣否認。 14.Y(PW2)作供說他是X的丈夫,案發當晚在店舖附近等候X放工。他是收到X的電話才趕到店舖,當時X細聲用口型向他表示上訴人非禮她,但未有提及細節,他於是立即打電話報警及拉下店舖的閘門防止上訴人離開現場。Y說等候期間上訴人曾嘗試離開,他承認有用手捉住上訴人的衣服阻止他,二人曾經拉扯或在糾纏間撞到貨品架,Y否認有主動襲擊上訴人,尤其否認辯方指他曾用拇指大力壓住上訴人頸部的大動脈。 15.Y指等候警察到場期間,上訴人不斷向他和X道歉,既下跪又提出給予他們夫婦一百萬,希望他們放過他。Y從上訴人與X的對話中得悉X指控上訴人「揸」了她的胸部,但在店舖時尚未知道原來上訴人還強吻了X的嘴,在之後陪X去醫院時才知道。 16.Y說上訴人趁他講電話時,突然從店舖的後門逃走,他馬上追出去,最後成功將他截停,直至警察到場。 17.Y說他在店舖內的行為和說話,以及他與上訴人的互動都大致可以從CCTV片段中看到。 18.Y在辯方盤問下否認自己仇警,亦否認不喜歡那些買模型車的人。 19.PC18829(PW3)與PC60095(PW4)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們作供說他們分別向上訴人及X調查。PW3同意見到上訴人的時候,上訴人腳步不穩,亦聞到他有少少酒氣,調查期間,上訴人向他表示喝了酒,有點頭暈作嘔,之後更吐出一些白色泡沫,由於上訴人表示身體不適,於是安排他送院接受治療。PW4在現場向X作出調查, X向他表示上訴人從後「攬住」她、拉低她的口罩強吻她及用手摸她右胸。X當時哭泣,情緒比較激動。PW4說Y在店舖內透過手提電話,讓他翻看店內的CCTV片段。 20.何家強(PW5)是有關公司聘用協助管理涉案店舖的電腦及CCTV系統的人員,他作供說他在2021年11月24日把一隻載有涉案店舖在所有關鍵時刻的CCTV片段的記憶棒USB交給警方,並確認他沒有對任何片段作出干擾或修改。他指公司的人事部、老闆、店長(即X)和他本人都有權限,觀看有關鏡頭的影像或翻看錄影的影片,系統的閉路電視片段可以被有權限的人刪除。PW5被盤問關於辯方指Camera 9的片段缺少了22:59:07 - 22:59:11約4秒的部分時,他解釋可能因為Camera 9的附近有東西(例如燈或照明裝置)干擾了錄影,所以有數秒消失了,不過他不能肯定原因。 辯方案情 21.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上訴人證供的重點是,案發時他沒有強吻X或用手「揸」她的右胸,他沒有非禮X,是X與Y誣陷他,他也沒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當時只想避開Y的襲擊和離開。 22.上訴人承認他有進入過休息區,但純粹是因為X要求他留下並暗示有事情想和他傾談。他在休息區內曾走到X旁邊取起一部模型車觀看。此時X向他訴苦懷孕可能令自己工作時間縮短或將來沒時間工作,收入受影響,希望上訴人協助他。X又向他談及金錢令他十分反感和氣憤,X當晚已經不斷要求上訴人再購買多些貨品協助她銷售達標,所以上訴人當下很生氣並就用右手揮了一下駡「妖!」,但沒有觸及到X。上訴人之後想離開但X擋着去路,上訴人於是踏上枱面打算繞過X走出休息區,X溫柔地叫「喂,喂呀!」,又拉着他叫他下來,於是他再次用手由高向下推向X,期間可能意外觸碰到她。 23.上訴人指對方認為自己「有啲錢」,因為以往曾經透露自己在外國旅行的時候會駕駛名貴跑車、帶寵物坐私人飛機去旅行等事情。 24.上訴人說當晚步出休息區後,就見到Y出現,Y說報警,又拉下店舖的閘門,他想離開回家,但遭Y阻止,期間更推撞他,上訴人說他感到害怕,因為他認為Y的政見立場是「深黃」,覺得對方一向仇視警察,亦不喜歡玩模型車的人。上訴人說Y當時用手捉着他的衣領並用拇指壓向他頸部大動脈,令他覺得Y會襲擊他,由於他擔心自身安全,所以下跪要求X和Y讓他離開,並說給予X和Y「一球」,只是為求脫離當時危險的情況。 25.上訴人指當晚吃晚餐時喝了兩杯威士忌加梳打水(Highball),有點昏醉,以前也試過喝酒後會做出一些奇怪的行為。 裁判官的裁斷 26.裁判官有清楚提醒自己與案有關的法律原則,包括兩涉案控罪的罪行元素,舉證責任和準則,亦就上訴人良好品格給予自己指引等。 27.裁判官特別提醒自己,在本案中,就猥褻侵犯的控罪,除了X,沒有獨立證人或其他客觀證據例如CCTV片段,指控上訴人,是「一對一」的情況,在衡量X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時,要格外小心。 28.裁判官認為X作供時態度認真,竭力說出她所記得的事實,沒有迴避。她清楚解釋了當她在休息區一轉身便發現上訴人站在她面前,很快便用手拉下她的口罩及將她的頸拉向前,然後強吻她的嘴。雖然辯方質疑X指上訴人同樣拉下自己口罩,與CCTV片段中見上訴人步入休息區時沒有帶着口罩不符,但裁判官認為當時X一轉身,上訴人便已經站在她面前,一連串的行為發生突如其來,X即使在這方面記錯(即究竟上訴人有沒有拉下他自己的口罩),不足為奇,畢竟上訴人有沒有拉低自己的口罩亦非關鍵。 29.X詳細描述上訴人強吻她的嘴之餘,更一手拉開她的衣領伸手入內大力隔著她的胸圍「揸」了她的右胸一下,對於辯方質疑上訴人如何單手拉開X當天穿著的針織連身裙衣領再伸手入內「揸」她的右胸,X在庭上換上該條連身裙P3並展示該連身裙的布料具有一定彈性,可以輕易將衣領拉下至大概胸部的位置,她亦描述上訴人如何伸手入內的動作。裁判官認為如果X要誣告上訴人,她大可以簡單指控對方直接在衣服外大力「揸」她的胸部便可構成非禮,根本不用捏造如此迂迴的細節,裁判官認為X的證供沒有在盤問下有任何動搖,辯方這方面的批評不合理亦不成立。 30.另外,辯方批評X聲稱上訴人強吻自己的時候有大力合實嘴唇阻止對方的舌頭伸進自己的口內,但從相關時段的CCTV片段中卻仍可聽到X的叫聲咬字清楚,因此質疑X當時有合實嘴唇及/或被上訴人強吻的經過。裁判官不同意辯方的說法,反而認為CCTV片段清楚顯示X的叫聲是驚慌的叫聲,當她大叫「喂、喂呀」的時候,中間夾雜着一些似乎是合實雙唇所發出的聲音,無論如何,裁判官不認同辯方指CCTV片段攝錄到的聲音與X的證供有任何不能磨合的地方,反而認為片段正好支持X的說法。 31.辯方亦指稱休息區空間狹窄,根據X的說法,被非禮的時候她面向休息區出入口,而上訴人站立的位置就理應阻擋着X離開休息區,然而從CCTV片段可見到X是首先步出休息區,質疑X的有關說法。裁判官認為根據X的證供,上訴人終於停下來及向X道歉,自然不會再阻擋着X的去路,結果X可穿過二人旁邊空隙先步出休息區,合情合理。 32.關於Y在店舖內與上訴人的對話及互動,裁判官認為,基本上都可以從CCTV片段中看得到,認為Y的證供與片段吻合,當中並無誇大失實的描述,他證供中肯,實話實說,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3.對於辯方批評Y向警方錄取口供時說得悉X被非禮的細節與他在庭上作供稱的時序有出入,與X的版本亦有分歧,裁判官亦有考慮。Y解釋當他抵達店舖時,X用口型細細聲跟他說「佢(上訴人)非禮我」,但當時並未知道詳情,之後,從X與上訴人對話間聽到X說上訴人摸她胸部,Y才得悉。而警察在現場調查後,Y陪同X到醫院檢查,期間才向X了解詳情,X似乎提及被強吻及摸胸,但因為當時X的情緒尚未平復,所以Y也不敢繼續追問太多,Y指他是直至凌晨回家後才聽說X講述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34.裁判官認為Y在庭上的證供與他在證人口供的講述並沒有明顯分歧,更從CCTV片段可知Y是在休息區外聽到X和上訴人對話期間提及上訴人摸X的胸部,而當時尚未知道上訴人還強吻X。裁判官認為Y在這議題上的說法其實是一致的,對於辯方批評Y在他的證人口供中沒有提及X在店舖內有告訴Y自己胸部被摸,和沒有提及X在醫院有告訴Y自己胸部被摸,裁判官首先認為就上述Y沒有在其證人口供向警方提及的,並無關鍵,其次是就算Y這方面的證據,即X何時何地告訴Y所有細節,即使有弄錯的地方或與X所述的有出入,只是純屬枝節,根本不具關鍵性,亦不會影響X或Y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35.對於兩名警員(PW3及PW4)的證供,辯方沒有爭議,裁判官相信他們已盡力向法庭憶述他們的所見所聞。 36.最後PW5的證供,主要是交代店舖的CCTV系統的錄影運作及他如何將與案有關的相關時段下載至USB記憶棒交給警方,而他本人沒有修改或刪除影片的內容。裁判官接納,如他所述,他從系統的記憶卡複製相關片段後便交給警方,而且系統在關鍵時刻正常運作,雖然PW5不確定為何Camera 9中片段有數秒消失,但他提出其中一個可能性是因為有訊號干擾。 37.裁判官還有考慮到,Y於X指稱被非禮時不在場,他證供顯示X在涉案行為發生後,短時間內便向他作出投訴,而投訴的內容(被強吻及「揸」胸)與X在庭上的證供是吻合的,能歸類為「新近投訴」的證據。裁判官特別提醒自己,性罪行的新近投訴並非證明投訴内容是真確,而是僅作爲顯示投訴人行爲與其證供的一致性,並非獨立證供,只關乎X誠信的評估。辯方陳詞指出X的庭上證供、Y的庭上證供及Y的證人口供,顯示X和Y就X何時提及投訴的細節有出入,裁判官考慮後不同意有削弱X和Y證供的可信性,認為X的投訴一直都是指控上訴人強吻她及「揸」她的右邊胸一下,與Y得知的投訴性質和被投訴的侵犯動作是一致的。 38.對於辯方亦質疑店舖的CCTV系統是否真的可信可靠,提出Camera 9 22:59:07 至 22:59:11出現了4秒畫面消失的情況(辯方稱之為「消失的片段」),而PW5也不能圓滿地解釋為何片段會失去了幾秒的畫面,辯方甚至指該數秒正正就是紀錄Y用大拇指「咪落」上訴人的頸部大動脈位置的片段,認為片段曾受干擾。裁判官裁定PW5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確信他沒有修改過相關的CCTV片段,亦確信X和Y誠實可靠,認為如果他們有意刪除辯方所指那數秒的「消失的片段」,姑勿論他們是否有相關權限,他們也理應會刪除其他顯示對Y不利的部分,例如辯方指控Y曾推撞上訴人的部分。裁判官相信所有相關的CCTV片段所顯示出來的影像就是當晚的情況,就算缺少了數秒的片段,也不會令所有的相關CCTV片段變得不準確或不可靠,她裁定所有相關的CCTV片段真確可靠。 39.裁判官最終裁定X是誠實可信和可靠的證人,實話實說,並無誇大,完全接納她的證供,並給予全面的比重。至於其餘的控方證人,裁判官同樣裁定他們已盡力向法庭憶述其所見所聞,絕無誇大或偏袒任何一方,接受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40.裁判官為求完整性,雖然上訴人沒有特別解釋他潛逃的原因,控辯雙方也沒有就此特別作出陳詞,但裁判官也對上訴人潛逃一點作出交代,她考慮到上訴人作為警務人員的身份,認為有可能是「與犯罪無關的」的理由而逃走,對他潛逃一事不予考慮。 41.有關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誇大失實、嘩眾取寵、在重要的情節上更顯不合邏輯,而且與CCTV片段不吻合,難以令人信服,不接納的證供,並列出多個理由,包括:
42.在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供詞後,裁判官再提醒自己控方仍然肩負舉證的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43.在事實裁斷上,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確有作出X所陳述的行為,即拉下X的口罩強吻X的嘴,嘗試伸脷入X的口內,及伸手入X的衣領內「揸」了她右邊胸部一下,期間即使X大叫「喂!喂!冷靜啲!」和推開他,上訴人仍然繼續其侵犯動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動作,按照一般正常心智的人,根據現時的莊重和私隱尺度,是屬於猥褻性的舉動,裁判官亦肯定上訴人是有意圖作出這猥褻性的侵犯,絕對不是意外觸碰,而即使上訴人曾經喝酒,也不會構成抗辯理由。X明顯沒有同意上訴人的有關動作,即使她大叫及推開,上訴人仍然不停止,明顯是知道或罔顧X的不同意而犯案,裁判官因此裁定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44.就第二項控罪,裁判官裁定,當上訴人知道Y已經就X投訴上訴人非禮而報警,警察正前往店舖,上訴人向X和Y提出給他們一百萬以換取他們不追究,即使X和Y不答應,上訴人仍然不斷提出會給他們一百萬甚至二百萬及將來協助供養X和Y的孩子,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作為一名警務人員,清楚知道被指控非禮X及投訴一方已經報警,此時費盡唇舌要求X和Y讓他離開,自然是因為他想到警察到場後便會將他拘捕,很有可能將來會向他作出檢控。上訴人提出給予金錢明顯就是為了換取X和Y不再追究。 45.裁判官不接受辯方陳詞,指因為上訴人一直提醒X和Y警察「要拉就拉到」他,便代表上訴人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因為裁判官認為,如果X和Y真的接受了上訴人一百萬,自然代表放棄追究,因為沒有理由他們當下放走上訴人,然後接受一百萬,之後再叫警察去拘捕上訴人。再者,上訴人游說X和Y接受他的金錢時不斷指出一百萬對他們來說有多重要,見他們無動於衷就提高金額至二百萬,或針對X和Y的需要,提出幫助X在心儀的醫院產子等,可見上訴人講出這些說話的時候並非一時衝動,而是真正有思考過提出什麼會對X和Y有吸引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必定已經預見,警察到場後若被拘捕自己將被檢控,所以才作出向X和Y提出給予金錢的行為。 46.裁判官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向X和Y提出給予金錢的意圖必定是要X和Y放棄追究,希望藉此阻撓警方調查他非禮X的案件及期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就算當時警察尚未抵達現場,但上訴人明知Y已經報警,警察正在途中,毫無疑問他亦知悉他這些向X和Y提出給予金錢換取不追究的行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而他的目的就是以免自己被繩之以法,其目的和方式顯然是不合法的,而他卻亦有意為之。 47.裁判官亦有考慮,辯方提出當時上訴人身上沒有支票,甚至他根本就沒有一百萬可以給X和Y,然而,裁判官認為只要上訴人作出了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事實上他是否實際上導致干預司法公正並無關係。 48.裁判官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第二項控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二項控罪亦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8.上訴方共依賴六個上訴理由如下:
本席的分析和決定 49.上訴方及答辯方的多份書面陳詞及庭上口頭補充,本席已全部考慮,但不打算在此逐一重覆,其中重要的相關部分,如有需要,會在之後覆述並處理。 50.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51.本席先處理上訴理據一,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X證供中不可信的情節,及其他有力支持辯方的證據。 52.上述上訴方的批評包括(a)X和Y不可能沒有發現上訴人有酒味(而到場調查警員PW3確認);(b)X聲稱上訴人在休息室内強吻她之前是戴著口罩(強吻時才脫下),但CCTV片段卻顯示上訴人步入及離開休息室時都沒有戴口罩;(c)X與Y就事後X對Y作出有關的新近投訴中有大量和重要的矛盾;(d)X在主問時沒有説過上訴人曾從後「攬」她,但卻在覆問時説曾向調查警員PW4説過;(e) X 說她被上訴人強吻時嘴唇是「咪」起的,但CCTV的錄音中卻可聽到她説了很多次「喂、喂」的聲音;(f)上訴人作供時說他在休息室時被X阻著離開故曾單腳踏上椅子打算離開,而CCTV片段中可聽到X曾説「落番嚟」,如果上訴人正在非禮X,X沒有可能這樣説;及(g)上訴人亦作供指Y曾用大拇指大力壓向上訴人的頸部大動脈,很可能是被攝入CCTV Camera 9時段22:59:07至11中消失的4秒,而X和Y正正有權限及可能刪除了該4秒片段。 53.以上部分的批評,其實也是原審時的辯方的主要論點,全部已被裁判官考慮,本席之前已在綜合裁判官的裁斷理由時引述,例如(b)有關上訴人的口罩(裁判官認爲X記錯不足爲奇,亦非關鍵,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63段),(c)有關X與Y就事後有關的新近投訴中的矛盾(裁判官認爲沒有明顯分歧,當中相關説法一致,細節上有出入根本不具關鍵性,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70至72段及77至78段,(e)關於X說她被上訴人強吻時聲稱「咪」著嘴卻發出「喂、喂」的聲音(裁判官認爲兩者沒有不能磨合的地方,反而有關片段正好支持X的説法,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66段);及(g)有關辯方指CCTV片段中消失的4秒可證明上訴人說Y曾用大拇指壓向他的頸部大動脈,而X和Y有權限並可能刪除該4秒片段(裁判官確信X和Y誠實可靠,認為如他們真的有權限刪除,理應會刪除其他對Y不利的部分,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79至80段)。 54.剩下有關上訴方現在批評的,例如(a) X和Y沒有可能沒發覺上訴人有酒味,(d) X在主問時沒有卻在覆問時提到上訴人曾從後「攬」她,及(f) X在CCTV片段中曾說過「落番嚟」與她指稱上訴人當時非禮她的情節不符。本席現逐一及一同細心考慮後,認為同樣只屬旁枝末節,沒有關鍵性,不影响X整體證供,即清楚指控上訴人曾強吻她和伸手入她衣服內摸她胸部的可信性。 55.其中上訴方一再強調X和Y均堅稱聞不到上訴人有酒氣,而另一方面上訴人供稱他當晚喝了2杯威士忌加梳打水,甚至當晚到場調查的警員PW3也聞到酒氣,所以批評X和Y的證供不可信。其實當晚上訴人有否喝酒或案發當刻他有否酒氣,本身就不是案中重點。莫說上訴人從來沒有聲稱或依賴他當時是酒醉或不清醒為抗辯理由,亦如裁判正確地指出,本席在觀看相關的CCTV片段後亦同意,上訴人在店鋪內的整段時間,其言行舉止,均完全正常清醒。更重要的是,憑常理,對於X和Y而言,前者是投訴當刻正被侵犯的投訴人。而後者是剛得知妻子被侵犯的丈夫,他們沒有特別注意或留意到他們指稱的侵犯者當時有酒氣,或之後忘記了,並不為奇,就算他們不如到場調查人員PW3般有相同觀察,亦無不妥。 56.同理,上訴人強調的,關於X供稱上訴人在進入休息室前有戴口罩而與CCTV片段不符一點,亦無關鍵性,正如裁判官考慮後認為事情是「一連串的行為發生突如其來」,即當X在休息室內一轉身,上訴人已站在她面前,很快便用手拉下她的口罩及將她的頸拉前強吻她的嘴,X在上訴人步入休息室時有沒有戴口罩這一點有記錯,實在不足為奇。至於上訴人指X有可能堆砌上訴人戴口罩和脫口罩的情況,本席認為更不合理,若X如上訴人所指誣捏上訴人強吻,根本無需要加插這有關口罩的枝節,相反只需堅稱被強吻便可。 57.關於上訴方批評X對Y的新近投訴中的矛盾或不一致,同樣亦只是一些在枝節上的糾纏,正如裁判官已細心分析和考慮過,Y在最先到場時先從X得知被非禮而未知詳情,之後在場從X與上訴人的對話中得知X被摸胸,再之後Y陪同X往醫院檢查時X似乎提及強吻和摸胸,但因X情緒未平復,Y不敢即時追問,再之後直到凌晨回家後Y才聽到X詳述,這新近投訴方面的證供其實基本上是一致的,甚至有部分獲CCTV片段支持 (例如Y在店鋪內聽到X和上訴人對話中提到摸胸但未有提到強吻)。無論如何,就算X和Y之間的講法或在有關的證人口供中有些微出入,明顯沒有影响到相關證供整體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58.關於上訴投訴在CCTV camera 4片段中「消失的4秒」是「被刪去」,指稱因為當中可見到上訴人被Y用大拇指叉頸部大動脈,姑且不論是否如答辯方回應指該所謂「消失的4秒」其實被另一鏡頭camera 5,完整攝錄,而根本沒有如上訴人指稱的襲擊,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有關說法誇張失實,只是利用片段中剛巧有其中一個鏡頭有4秒未能攝錄到 (PW5作為技術人員雖不肯定但認為可能是訊號干擾) 而穿鑿附會,其說法毫無說服力,其批評亦完全不合理。 59.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60.本席現處理上訴理由二,即有關裁判官對上訴人「逃走」的證供不依賴,而與其最終的定罪自相矛盾。 61.為求完整性及對裁判官公允,本席現將裁判官的有關裁斷的原文節錄如下:
62.裁判官首先正確地提醒自己有關「逃匿」的正確法律原則,繼而再為求「完整性」,即使在上訴人沒有特別解釋逃走的原因和控辯雙方也沒有特別作出陳詞的情況下,也作交代,最後因上訴人作為警務人員如被拘捕也會惹來停職或紀律聆訊,可能會因此「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換句話說,裁判官只是考慮到上訴人可能是因為害怕被捕和引致的後果而逃走,所以他的「逃走」有可能「與犯罪無關」,才不對上訴人逃走一事予以考慮,以上只是裁判官對上訴人作有利的處理,與她之後的定罪裁決沒有關係,更無上訴人所指的與之後裁決(經考慮X、Y及上訴人的證供後)自相矛盾。 63.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64.上訴理由三批評裁判官沒有或沒有充分考慮,理解及分析上訴人的證供。 65.裁判官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和最終拒絶接納的多個理由,本席之前已詳細綜合和覆述,在此不再重覆。本席一再考慮,認為合情合理。 66.其實,上訴人的說法,簡單來說,就是指稱X因希望從上訴人得到金錢利益而誣告上訴人作出強吻及摸胸的非禮行為,甚至召來丈夫Y合謀來到店鋪阻止他離開並報警相迫。如果X和Y真的如是,即是「求財」和「勒索」,那麼上訴人提出「賠一球」「兩球」甚至「要幾多開個價嚟」等等的時候,X和Y根本不會拒絶或最少會與上訴人討價還價,或繼續勒索敲詐上訴人,而不會選擇報警或警方跟進。 67.而且,上訴人作為一名高級警務人員,如果如他所言是對方設局勒索 (其實也不是甚麼圈套或陷阱,而只是無中生有的誣捏),他不可能如在CCTV片段中,超過15分鐘不停道歉求對方原諒,甚至下跪。更重要是,對方只是一名男子Y及一名孕婦X,更是已經報警而警方即將到場,而非聲稱召來不法分子或其他幫手。如果上訴人是他所稱遭誣告而本身又是高級警務人員,他更無任何值得驚慌、緊張或顧慮的地方,應是「正中下懷」,他才應是報警的一方。 68.上訴人於審訊時和上訴時一直堅稱其不合情理甚至幾近荒謬的案情,無疑是自欺欺人,任何合理的事實裁斷者在考慮其說法,特別是相關的CCTV片段後,也會毫不猶疑地拒絶接納。上訴方現對裁判官的各種批評有欠公允,亦不合理。 69.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70.上訴理由四及五,均有關第二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主要是有關上訴人的意圖及其行為的傾向,本席認為可一併考慮及處理。 71.首先,上訴方一直強調,上訴人逃離現場的原因是害怕被Y暴力對待,害怕警隊的紀律程序及處分等等,如上述,本席認為完全不合理和沒有可信性。 72.重要的是,上訴人逃走一事,即使有其重要性,但根本不是有關控罪的指控,控罪二的罪行詳情,是指控上訴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X及Y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X不予追究針對你的猥褻侵犯案件」 (見控罪二的罪行詳情,上訴卷宗第7頁)。一言以蔽之,控罪針對的是指稱上訴人提議給予投訴人一方金錢,而令對方不追究上訴人的罪行。 73.而有關的證據明顯不過,除了X和Y的清楚證供外,特別重要的是相關的CCTV片段及錄音,尤其是camera 5中22:55至23:04時的片段,其中上訴人與Y的接觸和對話,重要部分如下:
74.從上述考慮,返回案情,當上訴人知道Y已就X指稱被上訴人侵犯一事而報警,警察正前往中,而上訴人如上述,一而再,再而三向X及Y提出付予對方金錢而獲准離開的提議,當然不可能是指單單是想離開,其中必然是包括要求對方不再追究,特別是上訴人提議的是大額金錢如一百萬,上訴人甚至提高金額至二百萬,幫助X往心儀的醫院產子等等,憑常理理解,任何正常人士(包括X、Y及上訴人)在當時情況也必然是理解上訴人是指希望能完全放過他,不再追究上訴人的罪行,而不是如上訴方所指的只是單單當刻放他離開,因為沒有可能上訴人願意付出巨額代價離開而X及Y之後可再報警去拘捕上訴人而將之繩之於法。上訴方的說法指上訴人只是想付款離開而任由對方之後再追究,明顯是脫離現實的說法。 75.上訴方指上訴人在現場曾說過數次X和Y之後可以報警拉他(如「你要拉我隨時拉到我」、「有囇我信用卡啲資料,點會拉唔到我」、「你要拉我隨時可以拉到我」、「一定拉到,我公務員嚟㗎嘛」),明顯只是上訴人當時的權宜之計,只求當刻可先離開,他重複提出付予X和Y巨額金錢必然是指放他離開,接受金錢或產子協助,然後不再追究本宗刑事案件。在本案整體情況下,上訴人必然是如此意思,X和Y亦必然是如此理解才會立即拒絕並堅持要正在途中的警察到場處理。 76.上訴方亦陳詞指,上訴人沒有阻礙或左右X和Y之後可 向警察投訴,强調上訴人曾向X和Y說「你慢慢同差人講究竟發生咩事」(CCTV片段camera 5,23:12:41至23:13:06時),以上只是斷章取義,整段相關說法的主要內容是上訴人說:
77.綜觀案中所有證據及情況,本席認為,正如裁判官裁定,惟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向X和Y提議付錢的意圖必然是叫對方放棄追究其猥褻侵犯X的指控,希望藉此阻撓警方調查該案件及之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 78.上訴方指(辯方於審訊時亦然),上訴人根本沒有意圖支付或根本沒有一百萬或二百萬支付X和Y,X和Y亦可自由和自願地選擇將來是否作證及如何作證等等,以上種種與控罪並無關係,重點是上訴人有否意圖並作出了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他事實上或最終能否導致司法公正被妨礙或干預並沒有關係。 79.上訴人本身是警務人員,當時明知Y已報警而警方正在途中,X和Y即將會對他作出猥褻侵犯的指控,他必然知道他向X和Y提議付出金錢以換取不被追究的行為明顯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而其行為亦必然有此傾向,上訴人的目的和使用的方式,即以金錢利益換取不被刑事追究,必然是不合法,而上訴人必然清楚亦正正是意圖以此令自己免於為干犯的猥褻侵犯罪行負責,其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明顯不過。 80.上訴理由四及五均不成立。 81.上訴理由六只是綜合理據指兩項控罪的「定罪不安全及/或不穩妥」,因以上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上訴理由六亦不成立。 82.本席在以「重審」的形式全面考慮案中所有證據,特別是X及Y的證供及相關的CCTV片段,還有上訴人的證供,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一及二,現決定將針對該些定罪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保釋等候上訴中的上訴人須馬上服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天樂及署任高級檢控官周昊楓代表 上訴人: 由譚潘葉律師行延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李國輔大律師及黎灝洋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