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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租客”)是九龍大角咀洋松街11號四樓(3/F)(“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業主”)是處所的業主。 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7年5月5日起至2001年5月4日止,而從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5月4日止每月租金為8,000元,而從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或日,每月租金為8,200元,前述租金均不包括差餉及政府地租,亦不包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