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銘軒及另七人

Case No.DCCC 1299/2024[2025] HKDC 9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99/2024

[2025] HKDC 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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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銘軒 (第一被告人)
  陳傳熙 (第二被告人)
  何嘉誠 (第三被告人)
  羅正謙 (第四被告人)
  孫敬旻 (第五被告人)
  林煒文 (第六被告人)
  鄭梓晞 (第七被告人)
  曾柏豪 (第八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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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5月30日
出席人士:  李思賢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 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王國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兆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振豪吳靄星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鍾凱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林宛瑩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彭浩原先生,由歐國義 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王耀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王祖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全部被告
  [2] 搶劫罪(Robbery)—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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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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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至第八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被控另一項搶劫罪。

答辯

3.全部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撮要

4.控方證人梁女士於案發前一天在網上以300元購買5盒煙彈,並於同日取貨;但發現煙彈失靈,經聯絡後,對方稱可安排換貨。

5.案發當天,梁女士到港鐵兆康站換貨。等候期間,她聽到後方有人以粗言穢語辱罵她,她回頭見到8人(即第一至第八被告人)向她衝過來。其中一人拿住扳手,襲擊她約一至兩分鐘。梁女士被拉扯倒地,其中一人拿走了她的斜孭袋,內有控罪二所列的物品。其後,第一至第八被告人逃離現場,途人見狀報警。警員到場,並在附近的公園,截獲第一至第八被告人。

6.在警誡下,各被告人承認參與襲擊受害人,第五被告人更承認從家中拿了扳手,並以扳手打了受害人背部兩下。

7.而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也承認參與拿走受害人的斜孭袋。

受害人的傷勢

8.她的傷勢如下:

(1)  枕部頭皮及雙手有紅斑;

(2)  左下胸壁瘀傷;

(3)  背部裂傷及瘀傷;

(4)  右膝擦傷。

被告人的背景

第一被告人

9.犯案時,他15歲。中三輟學,現任職外賣員。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二被告人

10.犯案時,他13歲。現就讀中二,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三被告人

11.犯案時,他16歲。現於職業訓練局修讀文憑。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四被告人

12.犯案時,他12歲。現時仍未足14歲,就讀中二。與父親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五被告人

13.犯案時,他14歲。現就讀中三,欲報讀中華廚藝學院。與母親、嫲嫲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六被告人

14.犯案時,他13歲。現就讀中二,與母親和祖母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七被告人

15.犯案時,他16歲,剛完成中學文憑考試,已報讀了中華廚藝學院,與家人同住。他患有脂肪肝和胆固醇過高,需每天服藥,沒有刑事紀錄。

第八被告人

16.犯案時,他13歲。現年14歲,就讀中二,與家人同住。他患有漏斗胸,需每年定期覆診。此外,他也患有過度活躍症,剛首次接受精神科診治,待6月覆診。他有一次刑事紀錄,涉及暴力行為。他在該案件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

17.綜合各份報告,建議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較有紀律的訓練。

18.報告建議第七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感化及感化院報告

19.報告建議第四被告人接受感化。

量刑

2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涉及眾人襲擊行為,且使用武器;

(2)  受害人的傷勢;

(3)  第一、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只面對控罪一;

(4)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共面對兩項控罪;

(5)  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

(6)  辯方的求情,呈上的求情信以及有關案例;

(7)  各被告人索取的不同類型報告,包括感化報告、感化院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8)  各被告人在犯案時的年紀;

(9)  第一至第七被告人全部紀錄良好;

(10)  第八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現正接受感化。雖然該案的定罪日期後於本案,但該案的干犯日期為2023年9月。換言之,他是在該案的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判刑

21.經考慮本案的案情、辯方的求情、各被告人犯案時的年紀以及相關的報告後,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第一、第三及第八被告人

各人判入勞教中心;

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

他們各面對兩項控罪,各控罪均被判入勞教中心,同期

執行;

第七被告人

判入更生中心;及

第四被告人

判處接受感化,為期18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