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銘軒及另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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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99/2024 [2025] HKDC 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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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一至第八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被控另一項搶劫罪。 答辯 3.全部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撮要 4.控方證人梁女士於案發前一天在網上以300元購買5盒煙彈,並於同日取貨;但發現煙彈失靈,經聯絡後,對方稱可安排換貨。 5.案發當天,梁女士到港鐵兆康站換貨。等候期間,她聽到後方有人以粗言穢語辱罵她,她回頭見到8人(即第一至第八被告人)向她衝過來。其中一人拿住扳手,襲擊她約一至兩分鐘。梁女士被拉扯倒地,其中一人拿走了她的斜孭袋,內有控罪二所列的物品。其後,第一至第八被告人逃離現場,途人見狀報警。警員到場,並在附近的公園,截獲第一至第八被告人。 6.在警誡下,各被告人承認參與襲擊受害人,第五被告人更承認從家中拿了扳手,並以扳手打了受害人背部兩下。 7.而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也承認參與拿走受害人的斜孭袋。 受害人的傷勢 8.她的傷勢如下:
被告人的背景 第一被告人 9.犯案時,他15歲。中三輟學,現任職外賣員。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二被告人 10.犯案時,他13歲。現就讀中二,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三被告人 11.犯案時,他16歲。現於職業訓練局修讀文憑。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四被告人 12.犯案時,他12歲。現時仍未足14歲,就讀中二。與父親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五被告人 13.犯案時,他14歲。現就讀中三,欲報讀中華廚藝學院。與母親、嫲嫲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六被告人 14.犯案時,他13歲。現就讀中二,與母親和祖母同住,沒有刑事紀錄。 第七被告人 15.犯案時,他16歲,剛完成中學文憑考試,已報讀了中華廚藝學院,與家人同住。他患有脂肪肝和胆固醇過高,需每天服藥,沒有刑事紀錄。 第八被告人 16.犯案時,他13歲。現年14歲,就讀中二,與家人同住。他患有漏斗胸,需每年定期覆診。此外,他也患有過度活躍症,剛首次接受精神科診治,待6月覆診。他有一次刑事紀錄,涉及暴力行為。他在該案件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 17.綜合各份報告,建議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較有紀律的訓練。 18.報告建議第七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感化及感化院報告 19.報告建議第四被告人接受感化。 量刑 2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判刑 21.經考慮本案的案情、辯方的求情、各被告人犯案時的年紀以及相關的報告後,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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