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馮東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7412/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7年第13791號,在1998年2月10日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債務人黃貴霞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1,096,717.60,附帶利息。
|
HCB007412/2001 HCB 741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7412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黃貴霞 有關債權人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4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7年第13791號,在1998年2月10日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債務人黃貴霞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1,096,717.60,附帶利息。 2.2001年6月20日,呈請人向黃女士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把償債書送達黃女士。2001年9月8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在9月14日亦以面交方式送達黃女士。 3.黃女士反對破產呈請,原因是她有一份工作,有穩定的入息。她向呈請人作出還款建議,提議在首6個月內,每月還款HK$10,000,隨後的6個月,每月還款HK$15,000,此後遞增上去,直至所欠的債項清還為止。 4.黃女士的還款建議,呈請人不予接納。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法庭陳述,在此之前,呈請人與黃女士及另外兩名債務人曾達成還款協議,在首6個月內,每月向呈請人清還HK$20,000。但自2001年起,黃女士及另外的債務人已沒有按照還款協議,依期向呈請人還款,故此呈請人拒絕接受黃女士新的還款建議。 5.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黃女士也沒有經濟能力清還債項,她的還款建議,呈請人也不願接受,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應該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董重光律師事務所董培光律師代表 欠債人:黃貴霞,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