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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10月15日,本席頒下本案的判案書。2001年11月 14日,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申請人")要求覆核有關申請人第二項申請的裁決。申請人指2樓及3樓的業主從無享用冷氣系統提供的冷 氣,故此他們無須負担這方面的管理費。代表申請人的許大律師指有關冷氣系統(“中央冷氣系統”)的維修與運作的費用不應包括在管理費內。她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