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2287/200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03.
1. 根據一份約在2001年5月所簽訂的工程分判合約,原告人同意以三判的身分,替被告人進行北角渣華道26至36號港輝豪庭地盤大廈外牆不銹鋼鋁片及鐵架的裝嵌工程。雙方同意工程的費用為200,437.5元。在工程完畢後,原告人再次量度鋁片及鐵架的面積,發覺實際的面積比合約中所列出的為少。根據修改後的新報價單(原告人證物2號),實際的工程費用應為179,837元。因為被告人只繳付了部分的工程費用合共127,000元,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尾數52,837元。再者,被告人亦在工程中要求原告人進行一些所謂後加工程。因此,原告人在本案中要求被告人支付後加工程的費用,合共36,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