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錦溶 訴 楊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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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諾士佛台12號耀邦大廈7/F B室(“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2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每月的租金為7,300元,但自2003年2月份開始每月的租金被減至7,000元。2003年5月16日,申請人以答辯人欠租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收回處所的申請,並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2003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欠租餘額4,000元,4月1日至5月31日的欠租14,000元以及由6月1日起直至答辯人將處所空置交回之日的中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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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1482/2003 LDPD 1482 OF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3年LDPD第1482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3年7月3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九龍諾士佛台12號耀邦大廈7/F B室(“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2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每月的租金為7,300元,但自2003年2月份開始每月的租金被減至7,000元。2003年5月16日,申請人以答辯人欠租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收回處所的申請,並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2003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欠租餘額4,000元,4月1日至5月31日的欠租14,000元以及由6月1日起直至答辯人將處所空置交回之日的中間收益。 2.在反對通知書,答辯人提出以下的答辯:-
3.申請人在作証時指出,在收到答辯人的租金後,他會向她發出租金收據;他亦會將有關資料寫在收據存根上,該些資料與租金收據的內容是相同的。前述的存根(証物A4)有下述的主要記錄:-
4.上述有關租金繳交的日期和款額脗合申請人呈遞的銀行戶口租金存入的紀錄。 5.申請人否認他曾同意將租金由7,000元減至6,000元。 6.答辯人在作証時指稱在2003年2月時,她曾致電給申請人,要求他減租。起先她說當她要求減租時,申請人說他會減一些租給她,他將租金減少1,000元,她說她沒有提出減租的款額。但其後她改說她曾要求申請人減少1,000元的租金。答辯人的証供,前後矛盾。本席不相信答辯人是誠實的証人。 7.答辯人未能提供租單的收據,因為該些收據是由她的同居男友保管的,但她們二人已分手了數月。 8.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証供。他是誠實的証人。在作証時,他並無顯示猶豫的態度。申請人呈交的租單存根清楚記錄答辯人繳交的情況。如果他曾經答應將租金在2003年2月時再減少1,000元,存根上的資料應反映這點,但該些資料並無顯示租金在2003年2月時被減為6,000元。本席亦難以相信申請人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先後二次減租。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証供和証據。本席因此裁定申請人的申請得直。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