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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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1)條,他在否認控罪後,於2022年7月27日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21天監禁。他於同年8月5日向法庭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09/2022[2025] HKCFI 27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09/2022

[2025] HKCFI 27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30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8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浩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3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1)條,他在否認控罪後,於2022年7月27日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21天監禁。他於同年8月5日向法庭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簡單而言,控方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11月15日下午12時左右,在一巴士上層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猥褻暴露他的陰莖,被PW1 X小姐看到,通知司機並報警,警員到場將上訴人拘捕。

3.審訊時,有大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與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簽訂了一份承認事實(P3),承認他於案發時間確實身處該巴士,及後被女警35114拘捕;曾在警誡下自願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P2),其中主要提及他於案發時,在巴士上曾經包括在手臂內側、大髀內側及肚臍附近「拗痕」。另外,警員15255在案發後,為涉案巴士上層拍攝的照片亦呈堂為證物P1(1)至(6)。雙方亦確認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至於X的詳細證供,她作供指當時坐在上訴人的左前方一排位置,兩旁及後方均沒有其他乘客。她向後張望時,看見上訴人一手拿著手提電話,露出陰莖,之後再向後望時,見到上訴人的褲子已被褪下,露出陰莖及陰囊,他單手捉著陰莖自瀆,另一隻手則繼續拿著手提電話,整個觀察歷時約四秒。X感到驚慌,衝往前排的座位,並再一次向後查看,與上訴人目光對接了一眼。X其後通知司機並報警。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三位辯方證人。他的說法基本上與其警誡供詞(P2)的說法一致,但較詳細。簡單來說,即他沒有在巴士上展露陰莖,只是因為毛髮倒生的關係,需要伸手入褲內騷癢,X因看錯而誤會。上訴人亦稱在騷癢同時,有用手提電話觀看YouTube,並呈遞了瀏覽紀錄D4(1)至(3)。

6.另外,為著支持他需要騷癢的說法,上訴人呈遞了一些展示他皮膚情況的照片及醫療紀錄,為證物D5(1)至(5)及D6(1)至(3)。上訴人亦傳召了他的母親及女朋友作證,支持上訴人聲稱的身體狀況。辯方亦有倚賴上訴人的女朋友及朋友麥先生的證供,支持上訴人有良好品格。

裁決理由

7.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裁判官信納X在關鍵時刻的觀察,即上訴人確實在巴士上展露陰莖及自瀆。另一方面,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信納他聲稱因為皮膚病,需要在公眾地方騷癢,而被X誤會為露出陰莖。而裁判官亦認為三位辯方證人的供詞,亦不影響控方整體案情或構成任何疑點,最終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方共依賴七個上訴理由如下:

理由一:  案中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在無合理權限或辯解下,猥褻暴露其身體的任何部分,即他無正常理由暴露其陰莖。

理由二:  裁判官錯誤地倚賴X的證供,儘管她的證供可能存在瑕疵或不一致,缺乏任何佐證及上訴人提出了可信的解釋。

理由三:  裁判官未能將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儘管上訴人擁有清白紀錄,和本案只是一名控方證人對上訴人的情況。

理由四:  裁判官錯誤地否定了上訴人的證供。

理由五:  裁判官錯誤地得出結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且不可靠。

理由六:  裁判官錯誤地否決了上訴人有關其身體狀況的辯護的可能性。

理由七: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據毫無可能是真相而犯錯。

本席的考慮及決定

9.上訴方及答辯方的書面陳詞,本席已全部考慮。其相關的重要部分如有需要,會在之後複述並處理。

10.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的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1.上訴方雖然列出了共七個上訴理由,但綜合來說,主要是兩個範疇,即第一,是批評X的證供(見上訴理由一及二)和第二,是支持上訴人的證供,並投訴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見上訴理由三至七),本席認為可根據上述情況分兩方面處理本上訴。

12.本席先處理上訴理由一及二,即有關對X證供的批評。上訴方主要的論點如下:

(a)  X由於受案發時座位角度限制和上訴人背包阻擋,不可能或難以看見上訴人的陰莖及/或作具體觀察。

(b)  X作供時,承認不記得上訴人兩隻手哪一隻拿電話,哪一隻握著陰莖。

(c)  X有可能誤會了上訴人沿大腿上下移動騷癢的動作為自瀆。

(d)  X就觀察上訴人的次數及時間長短,在警方口供中,作出了不同的說法。

(e)  X的證供缺乏佐證。

13.本席認為上訴方現在對X證供的批評,基本上是重複審訊時的論點,無論如何,亦基本上已被裁判官考慮,尤其是現在上訴方一再強調X的說法沒有佐證,莫說此並非法律要求,裁判官在裁決開首已經正確提醒自己,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要特別小心謹慎處理X的證供(見裁斷陳述書第5段)。他在決定接納X的證供時,又再一次提醒自己,X的證供沒有佐證或其他證供支持,要特別小心謹慎處理(見裁斷陳述書第20段)。

14.還有X的視線有否或如何被阻擋的事宜,X在作供時已清楚表明她在關鍵時刻觀察上訴人的視野,正如控方相片證物P1(5)所顯示,完全可看到右後排近窗口位置乘客(即上訴人)及其下半身的情況。至於上訴人的背包,上訴人審訊時僅聲稱案發時將背包放在座位左邊,沒有指出他當時如何把背包放置或在任何情況下,足以阻擋他的下半身。

15.X的確在作供時承認忘記了上訴人雙手的分別動作,她只是清楚說出上訴人一手拿著電話,另一手握著陰莖自瀆。她當時在車上隨意張望時,不經意看到上訴人露出陽具,兩次觀察的時間共二至四秒,看到景象時感到害怕,急忙更換座位。X未能留意及說出進一步有關上訴人雙手的細緻情況,本席認為不但可以理解,更是合理,而且更正如裁判官所觀察,沒有誇大其證供,X這方面的證供不但沒有不足,更沒有可批評之處。

16.至於上訴方指X可能混淆了上訴人騷癢大腿的動作為自瀆,X清楚形容她看到上訴人自瀆的動作,是捉著一個棒狀的物體,沿棒狀物體由下而上(見裁判官引述在裁斷陳述書第9段),這完全沒有上訴方現在提出的騷癢動作的誤會空間或可能性。況且,如答辯人陳詞指,正如辯方證物D1(1)至(4)照片顯示,上訴人案發時穿著深色牛仔褲,X看到他自瀆的時候的有關部分沒有穿褲子,更不可能看錯。

17.上訴方還有批評X曾於書面口供中更改觀察次數和時間,即一次或兩次、一至兩秒或二至四秒,亦曾由X庭上解釋及確定其證供。明顯地,上訴方所指的所謂分歧或不一致,如上述,只是雞蛋中挑骨頭,並不合理,更無關鍵性。

18.總括而言,本席認為X的整體證供清楚,而且合理可信,上訴方的所有批評並無理據,上訴理由一及二不成立。

19.本席現在考慮上訴方的第二個範疇的論點,即投訴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他只因身體狀況,在案發時騷癢等說法,即上訴理由三至七。綜合上訴方有關的所有對裁判官的批評,可簡述如下:

(a)  裁判官錯誤地單憑上訴人及其母親就上訴人的皮膚病何時病發的說法有分歧,便認為影響辯方案情的可信性。

(b)  裁判官實際上未有因上訴人的良好品格,而給予他疑點利益。

(c)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上訴人的證詞有一重大不一致之處,而拒絕接納其因皮膚狀況而騷癢的可能性。

(d)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辯方證人,即麥先生及上訴人女友,可能偏袒上訴人。

(e)  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的證據,證明上訴人罹患皮膚病,而且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可能是真實。

20.上訴方一再強調上訴人的清白紀錄和良好品格,其實裁判官從沒有忽略,他在開始考慮證據前,已清楚提醒自己上訴人的良好品格(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6至第8段)。

21.還有,有關上訴人及其母親的證供分歧及其可信性的事宜,上訴方指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聲稱的皮膚病不存在,本席綜合觀看裁斷陳述書中所有相關部分的上文下理,同意答辯人的陳詞,準確一點理解,裁判官的裁斷是他不接納上訴人有他所說的身體狀況,即如上訴人指稱,他病情嚴重到有急切需要在巴士上即時伸手入褲內騷癢,甚至要脫去褲子至陰囊露出(詳情見裁判陳述書第26至27段)。

22.而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案情,並非單憑他的證供與他母親證供的分歧。就著上訴人母親的說法,裁判官認同當時控方正確地指出,上訴人的媽媽及女朋友有關上訴人身體狀況的證供為傳聞證供,不能給予比重(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29段)。

23.至於上訴方指上訴人的案情沒有重大不一致之處,本席不同意。如答辯人指出,上訴人在其會面紀錄聲稱案發時,騷癢的位置是大腿內側,盤問下卻聲稱大腿內外側都有騷癢;再加上他在庭上示範,顯示他騷癢大腿上方,而非內側。無論如何,就算不考慮以上部分,裁判官最終考慮的是上訴人的整體說法,即因皮膚病而出現的身體狀況,而急需騷癢的案發時的情況,其中有關的真實性或可能性。

24.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辯方證人可能存在偏袒,這批評明顯沒有理據。裁判官曾清楚表明,他並不會單憑兩位辯方證人與上訴人的關係,便自動拒絕她們的證供。但正如裁判官所言,兩人與上訴人的關係,是需要在考慮她們證供時小心謹慎。還有,關鍵的是兩位證人並非在案發現場,兩人與上訴人相處的時間,亦不足以熟悉到後者獨處時的行為(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34至38段)。裁判官認為此類辯方證人的證供,不影響控方案情,亦沒有勾起疑點,合情合理。

25.上訴方多次批評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辯方呈遞的證供,即有關上訴人的皮膚病的情況。本席認同裁判官認為辯方證據不充分,不足以顯示上訴人在案發時罹患其指稱的皮膚病及其指稱的嚴重程度,特別是其嚴重性,遠遜於上訴人聲稱不能忍耐的程度,急切到需要隨時隨地在公眾地方如此不雅,甚至猥褻地騷癢。裁判官是經過細心考慮後,才作出上述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其辯護的說法,本席認為無可詬病之處。

26.在綜合及全面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方現在對裁判官的上述各種批評並無理據,上訴理由三至七,無一成立。

27.本席除了考慮了裁判官就案情的觀察及分析外,亦以「重審」的方式重新細心考慮了控辯雙方的所有證供。控方主要證人X的證供清楚合理,特別是她曾兩次後望,見到上訴人的下體露出及曾自瀆,兩次各有一至兩秒;而第二次,更見到上訴人的陽具及陰囊整個部分。而從呈堂的相片,特別是P1(5)可見,從X所坐左邊第十排的座位,至上訴人所坐的在其右邊後一排的座位,在當時兩者旁邊均沒有其他乘客的情況下,視線完全沒有任何阻擋,而且清晰可見。

28.上訴人提出的X誤會他當時騷癢為自瀆的說法,荒謬無稽,沒有可能是真實。就算假設(本席不認為如是),將上訴人的說法推至最高,無論上訴人有否他指稱的皮膚問題及/或有否急需到要在公眾場所,如巴士上,伸手入大腿內側騷癢,也沒有任何可能需要把褲子褪下至露出整個下體而給X看到。

29.上訴方今天在庭上提出的主要或基本論點,大概是他如上述在審訊時的辯護理由,本席認為無一成立,毫不猶疑拒絕接納。本席在以「重審」的方式考慮過所有證供後,確信有足夠的證供證明相關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因此,現在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李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

上訴人:由范德徫律師事務所延聘的梁曦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