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3643/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03.
3. 第一被告人吳漢明先生(後簡稱為‘吳先生’)是「利達貨運公司」的獨資經營者,亦是第二被告公司的董事兼經理。吴先生擁有第二被告公司的一半股份。第二被告公司的另一半股份持有者是「Ampex System Limited」。「Ampex System Limited」的通訉地址是英國處女島的一個郵政信箱。吳先生在2001年3月辭退在第二被告公司的董事職務,仍持有第二被告公司的一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