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垂皺及另二人 對 上訴委員會(房屋)

Case No.HCAL 1275/2025[2025] HKCFI 247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275/2025

[2025] HKCFI 24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275號

第一申請人 陳垂皺  
第二申請人 陳文榜  
第三申請人 庄如卿  
   
建議答辯人 上訴委員會(房屋)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第一申請人、第二申請人及第三申請人(「申請人」)於2025年6月4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的表格86,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是「推翻或撤銷上訴委員會(房屋)的遷出通知的決定(日期:2025年4月28日)。申請人均有存檔非宗教式誓詞,反覆要求推翻有關決定但沒有加以任何闡述。唯一不同的是,第三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附上上訴委員會(房屋)於2025年4月28日向第一申請人發出上訴審裁小組的確認遷出通知書的決定。

總結

3.從有限的文件中,本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5年7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7月1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垂皺
陳文榜
庄如卿 
  已於2025年7月11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上訴委員會(房屋)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