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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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九百元及訟費九百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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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87/2003 HCMA 58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8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KCV 3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13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1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九百元及訟費九百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的案情 2.根據控方的證供,事發當日,天氣晴朗,交通流量普通,視野清晰,涉案交通燈操作正常。約下午5時30分,警員53767(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警察電單車AM7659在開源道左2線巡邏(開源道共有3線)。上訴人駕駛的的士JM7539在控方第一證人前面,的士車速約30公里。當控方第一證人駛向開源道及巧明街交界的交通燈位,而的士與開源道交通燈位下的白界線相距約15米時,控方第一證人見開源道面向他的交通燈已轉紅色,但是,他見上訴人的的士並沒有停在交通燈前,反之,的士繼續駛過該組已亮着紅色的交通燈。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與紅燈相約距約20米,他見到的士的前面並沒有其他車輛。 3.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並告知違反了交通燈號,上訴人在現場說道:「我都見到你在後面,我黃燈俾油,點樣停得切,俾次機會!」控方第一證人把告票交給他。控方第一證人見當時的士上有2名外籍乘客。 4.被盤問當時的士前有否其他車輛,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沒有留意左1線的情況,左2線的士前沒有其他車輛,而左3線上的車已停工下來。被問及當時有否其他車輛駛過該燈位,控方第一證人答稱,事發時沒有其他車輛駛過。 5.上訴人供稱,事發當日,他由成業街轉入開源道,當時見開源道與巧明街交匯處的交通燈是綠色,他的車速約20至30公里。在成業街時,他已留意到警員。當駛近開源道燈位時,上訴人在左2線行駛,左1、2、3線他的前面均有大型車輛,他的的士是燈位前第3架車,他視力雖然沒有問題,但他的士的車身矮,所以他的視線被前車阻擋。 6.上訴人見他左右兩邊的車向前駛,但他卻完全看不到交通燈號。他聲稱如果看到是紅燈的話,他一定會停下來。他認為只是他的車身矮所以看不到燈號,才跟前車駛了過燈位。 上訴理據 7.雖然最初上訴人似乎是指裁判官錯誤理解他的證供,但在本席將有關段落向他覆讀後,他同意裁判官沒有弄錯他的證供。 8.上訴人根本不能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他衹是重覆地說他的視綫被其他大型車輛阻擋,令致他在過「白線」時看不到燈號,及重覆說若他看到是紅燈他一定不會「衝紅燈」。 裁定 9.原審裁判官作出裁決前,已緊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以及舉證的標準。 10.經小心考慮雙方的證供後,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很清晰,直接了當,盤問下也未受動搖。原審裁判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即事發時上訴人的士前沒其他車輛。至於上訴人,他作供時給原審裁判官的印象,是不盡不實,左閃右避,東拉西扯,神情閃爍。若當時有大車阻上訴人的視線,即顯示他跟車太貼,再者,在他看不到交通燈的情況下,他只跟着前車行駛,只顯示上訴人不負責任,甚至推卸責任,駕駛意識薄弱,不誠實也不可靠。故此,原審裁判官不信納當時左1、2、3線有大車阻擋他的視線。這些均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不容輕易干擾。 11.原審裁判官絕對有足夠證據裁定上訴人「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 12.定罪並無任何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