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 Yongchun 對 Wong Wai Tong Tomdy Trading As Ever Engineering Co.及另四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122/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ly 2025.
1. 本案的補償申請涉及申請人於2021年3月18日在東涌上嶺皮村DD 3 TC Lot No 2117的建築地盤(“ 該地盤 ”)意外受傷(“ 該意外 ”)。
Cites 1 case
|
DCEC 1122/2022 [2025] HKDC 11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1122號 ---------------------------------
---------------------------------
---------------------- 判案書 ---------------------- A. 背景 1.本案的補償申請涉及申請人於2021年3月18日在東涌上嶺皮村DD 3 TC Lot No 2117的建築地盤(“該地盤”)意外受傷(“該意外”)。 2.申請人於1966年9月10日出生。該意外發生時54歲。 3.根據申請人的再修訂申請書,申請人要求法庭就《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該條例”)第9、10及10A條給予補償,分別為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及醫療費的支付。 4.各方不爭議在該意外發生時,申請人受僱於第一答辯人在該地盤從事雜工的工作。 5.第二及第三答辯人於案發時以合夥人形式經營一間名爲JC Construction的公司(“JC Construction”)。根據申請人的案情,第一答辯人為JC Construction的分判商。而根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共同存檔的回答書,第四答辯人為該地盤的總承判商,並把有關工程項目分判給第三答辯人,而第三答辯人則把有關工程分判給第二答辯人,第二答辯人再把有關工程分判給第一答辯人。 6.第三答辯人一直沒有出席任何聆訊,也沒有存檔回答書或任何證人陳述書。法庭於2023年12月1日作出命令(“該命令”),除非第三答辯人於送達該命令起計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其回答書,否則將登陸申請人勝訴及第三答辯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7.根據申請人存檔法庭的誓章,該命令於2023年12月22日以掛號信件形式寄出。因此,應該在2023年12月29日送達至第三答辯人。由於第三答辯人並沒有於14天內,即2024年1月12日存檔及送達其回答書,因此法庭可以登錄,並在此登陸,申請人勝訴及第三答辯人敗訴的非正審裁決。 8.第四答辯人是該地盤建築工程的總承判商,亦為Media Interior Design & Decorating Co的東主。根據他的回答書,第四答辯人把該地盤的有關工程分判給第二及第三答辯人。 9.第一、第二及第四答辯人就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提出爭議。儘管如此,第二、三及四答辯人沒有出席本聆訊。根據申請人存檔法庭的誓章,申請人已通知各答辯人本聆訊的日期及時間,並把審訊文件送達各答辯人,因此本席認為可以在第二、第三及第四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本聆訊。 10.由於在該意外發生時沒有已知有效的保險單,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於2025年4月2日申請,並成功獲頒令,加入成為本案的第五答辯人,爭辯有關賠償金額的問題,以協助法庭達致正確評估及保障基金和公眾的利益。 B. 該意外及申請人的傷勢 11.該意外發生在2021年3月18日下午大約3時:—
12.該意外導致申請人有以下的傷勢:—
13.根據瑪麗醫院外科部的駐院醫生於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醫事報告:—
14.根據長沙灣皮膚科診所吳醫生於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醫事報告:—
15.根據由仁濟醫院的職業治療師於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職業治療報告,治療時段為2021年7月2日 至2022年11月10日:-
16.根據骨科專科甄志雄醫生於2023年3月17日所作的醫事報告:—
17.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於2022年8月19日簽發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 18.申請人不同意委員會於表格7所評估的百分率,並申請覆檢。委員會於2023年3月17日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把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調高至7%,並記錄了他從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2月19日由於受傷而須缺勤641天。表格9指出申請人受傷的情況為燒傷受傷引致殘餘的左上肢、左肩膊、左膝和左大腿結疤和疼痛、僵硬及痕癢。 19.第一、第二及第四答辯人分別就表格9提出上訴,因此法庭需要自行從新考慮所有的相關證據以評定適當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及病假:見Chu Chin Yiau v Ray On Construction Co Ltd [1992] 1 HKC 246, 第248G-I段。 C. 證人 20.申請人就着意外前的工作狀況、意外經過、他的傷勢及所接受的治療、意外對工作的影響及意外後的醫療費用親自為本案作供。就着他的傷勢,基於以下原因,本席認為他有所誇大:—
21.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請人就着他的傷勢及症狀有所誇大,並且不誠實及不可信。本席不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 22.第一答辯人亦有為本案作供。根據第一答辯人的證供,申請人在該意外發生時受僱於第一答辯人,每日工資為$1,200,每月大概工作二十天。第一答辯人就着該地盤有關的工程為JC Construction 的分判商。因此,他在根據該條例第15條向勞工處處長發出的僱主呈報僱員死亡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書(表格2)上指出JC Construction為的工程的總承判商。本席接納他這方面的證供,但本席認為除了這方面的證供,他的證供對本案沒有太大幫助。 23.第二及第四答辯人雖然有為本案準備證人陳述書,但由於他們缺席本聆訊,因此他們的證供不會被採納為本案的證據。 24.在本案中,各方聘請了整形外科專家鄒醫生作為單一共聘醫學專家證人。鄒醫生撰寫了日期分別為2023年11月15日及2025年3月7日的醫學專家報告及補充醫學專家報告。 25.法庭於2025年3月14日作出命令,批准申請人援引由鄒醫生撰寫的兩份醫學專家報告,並命令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該兩份醫學專家報告被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傳召鄒醫生出庭作證。 26.鄒醫生在其醫學專家報告中,一方面指出申請人的病假時段為平常,但在下一句中卻指出申請人的病假為九個月,而並非實際上的641天。因此在申請人的邀請下,鄒醫生於補充醫學專家報告中澄清了他對申請人的病假的看法。綜合鄒醫生的兩份醫學專家報告,鄒醫生認為表格9所評估為因傷缺勤的共641天的病假並非不合理。 27.根據鄒醫生的醫學專家報告:—
28.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出,申請人不依賴或接受鄒醫生的專家意見。而且鑑於鄒醫生對病假時段的不確定性,法庭不應放太大比重於其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給予的證據。 29.雖然專家醫學報告旨在協助法庭,不具約束力,但見基於申請人援引鄒醫生的報告(見羅麗萍法官於2025年3月14日作出的命令的第2段),卻沒有要求傳召鄒醫生出庭作證以質疑他對於申請人的觀察及意見,本席認為法庭理應接納上述鄒醫生醫學上的觀察及意見。 D. 各答辯人的法律責任 30.首先,第一答辯人是申請人的僱主,因此根據該條例的第5(1)條,由於申請人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第一答辯人作為其僱主須負有按照該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31.就着第二答辯人,根據一份由第一答辯人經營的益輝工程公司與第二答辯人代表JC Construction簽署日期為2020年12月12日的合約,可見JC Construction把該地盤的工程項目分判給第一答辯人。 32.無論是根據:—
33.該條例的24條指:—
34.而根據該條例的第3條,“次承判商”指:—
35.雖然JC Construction於2021年3月1日已經解散,根據《合夥條例》(第38章)第40條:—
36.因此,第二被告人仍然須要為JC Construction於合夥解散時未完成的交易的義務負責。 37.就着第四答辯人,沒有爭議他是該地盤有關工程的總承辦商,因此根據該條例第24條,須負上有關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E. 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38.申請人的案情是該意外發生時,他的每月收入為$1,200/ 日 x 20天,即$24,000。 39.根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2023年4月19日共同存檔的申請人收入列表,申請人於2021年3月14日開始工作,每日工資為$1,200。該意外發生前,申請人獲支付4天工資,共港幣$4,800。 40.另外,根據第一答辯人的證人陳述書,他的僱員每月大概工作20天。 41.基於上述證供,根據該條例第11B(b)條,本席接納申請人在該意外發生時每月收入為$24,000。 F. 病假時段 42.就病假而言,正如上面解釋,綜合鄒醫生的兩份醫學報告,鄒醫生認為申請人共641天病假並非不合理。本席因此接納申請人共641天的病假。 G.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43.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而言,如申請人所指,法庭原則上並不受鄒醫生所提供的0.5%評估所約束:見Tang Shau Tsan v Wealthy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CACV 58/2000, 5.4.2000), 第11段。 44.儘管如此,法庭可以考慮鄒醫生的專家意見,而作出自己的評估。 45.首先,本席考慮了在本案中所有的證據,包括上面第20及27段所列出的鄒醫生的醫學專家報告的內容、委員會在表格7及表格9上的評估、跟蹤報告中的照片及申請人的證供。本席亦注意到鄒醫生作出他的專家意見時,已考慮過委員會簽發的表格9上的評估。 46.第二,從鄒醫生的醫學專家報告可見,他作為整形外科專科的醫學專家親身並詳細地檢驗過申請人每一個身體部位的傷勢,亦聽取並考慮過申請人的投訴,才作出他的專家意見。他認為申請人現時的狀況及投訴並非全部都因該意外所引起,申請人聲稱的工作效率下降與燒傷疤痕無關及申請人的燒傷疤痕並不影響關節的活動能力。本席認為鄒醫生的專家意見十分準確、可靠。 47.第三,正如上面解釋,申請人一方面援引鄒醫生的兩份醫學專家報告,另一方面聲稱自己不接受、不依賴鄒醫生的專家意見,但同時沒有傳召鄒醫生出庭作證以質疑他對於申請人的觀察及意見。本席認為申請人的證供不足以推翻鄒醫生的觀察及意見。 48.第四,本席認為鄒醫生對病假時段的不確定性並不影響他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給予的專家意見。況且,鄒醫生亦在他的補充醫學專家報告澄清了他就着病假時段的意見。 49.第五,申請人指他部份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包括毁容。可是在本案中並沒有證據指出他的毁容有導致任何永久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 50.最後,申請人邀請法庭在評估他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時,採納該意外發生的日期為評估的起點。可是,法庭就着該條例第9條所作出的裁定,是關於申請人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法庭考慮的是該意外對申請人所造成的永久性的工作能力的喪失,而不是於某一個時段的工作能力的喪失,因此法庭在這方面的評估不會受評估的日期影響。 51.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採納鄒醫生的專家醫學意見,裁定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5%。 H. 賠償金額 52.基於上面的裁決,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9條的賠償金額應為:$24,000 x 0.5% x 72個月 = $8,640。 53.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10條的賠償金額為:$24,000/30 x 641天x 4/5 = $410,240,減去預支款項$238,168 = $172,072。 54.根據該條例第10A(1)條及附表3的上限,申請人的醫療費用總額為:—
55.因此,申請人的總賠償金額之合理評估為$8,640 + $172,072 + $9,160 = $189,872。 I. 總結 56.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答辯人須共同及分別向申請人支付上述的$189,872的賠償。 57.另外,申請人就着賠償金額可獲利息,從該意外發生當日(即2021年3月18日)至裁決當日,以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而在裁決後之利息則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58.本席亦作出以下的暫准訟費命令:—
申請人:由羅氏律師行延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至第四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第五答辯人:由鄭楊律師行延聘周浩衍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