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祖榮

Case No.DCCC 1438/2024[2025] HKDC 10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438/2024

[2025]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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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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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5年6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芷君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沛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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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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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許女士是香港新界沙田博泉街1號萬有(水泉澳)街市54號舖「好日子福建特產」(「攤檔」) 的檔主。月泉樓與街市之間有一條室內通道,經停車場連接兩處。攤檔每日早上8時至晚上7時營業,入口屬開放式,沒有門或閘。街市每日24小時均可出入。

3.2024年6月26日晚上大約7時30分,許女士掛上布簾遮蓋攤檔入口後離開。翌日早上,許女士返回攤檔,發現原本放在一個沒有上鎖抽屜的現金港幣1,000元不見了。許女士其後向警方報案。

4.街市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以下情況:

(1) 2024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於案發前在月泉樓大堂、停車場及街市出現;

(2) 同日晚上10時47分,被告人掀起布簾後進入攤檔;及

(3) 被告人接著在攤檔內逗留大約3分鐘。

5.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在月泉樓住所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曾到攤檔偷錢。警方檢獲現金港幣55元和被告人犯案時所穿戴的一個口罩、一個假髮及衣服。

6.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以下事項:

(1) 他當日前往街市兩次,意圖偷竊;

(2) 他第一次前往街市時,因街市有人而沒有偷竊;

(3) 當日較後時間,他再次前往街市,留意到攤檔無人看管,而且沒有閘;

(4) 他進入攤檔,偷走檯上的港幣約200元硬幣;

(5) 他其後將該筆錢用於購買食物;

(6) 警方檢獲的衣服、口罩和假髮是他犯案時所穿戴的衣物。他是為了避免被警方辨認到自己而戴著假髮;及

(7) 警方檢獲的現金是被告人從攤檔偷來的。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現年52歲,單身,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五。他與75歲父親居住於沙田水泉澳邨月泉樓某單位,被告人母親已過身。被告人父親患有前列腺癌及大腸癌,被告人需要獨力承擔照顧父親的責任。在犯案之前,被告人在尖沙咀一間酒樓任職廚房幫工,月薪大約為港幣15,000元。案發時,因為酒樓裁員,他已失業多月。

8.被告人過往有6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6項控罪,其中5項與不誠實有關,最後一項紀錄為2024年1月,因「店內盜竊」罪被法庭判監兩星期。

輕判請求

9.代表被告人的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在案發區域居住了大約4年。2024年6月24日當天,被告人打算前往街市盜竊。第一次到達街市時候因為有人,他沒有行動。直至晚上,被告人再返回街市,看見攤檔是開放式設計,有垂直的簾半遮舗面且沒有上鎖。因此,被告人偷走攤檔入面一個沒有上鎖的櫃桶入面合共港幣1,000元的現金,然後離開現場。

10.事發當日,由於經濟陷入困境,被告人已經有兩天沒有錢買食物,在感到饑餓難耐之下,頓生歪念犯下本案。事發之後,攤檔沒有任何物件受到破壞,亦沒有人受到驚嚇。被捕時,被告人即時向警員坦白承認控罪。他明白要接受監禁式的刑罰,同時又擔憂年紀老邁的患病父親。被告人現深感懊悔,明白自己有需要重新規劃自己的人生。

11.尹大律師指,被告人雖然有盜竊罪的前科,但是今次是第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辯方懇請法庭能夠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2.入屋犯法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上訴庭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339/2007一案中,除了表明一般非住宅式(即是商業樓宇)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2年半(即是30個月)監禁之外,上述的基本量刑起點如果出現以下其中一項加刑因素,法庭可將量刑起點向上調整,所指的加刑情況包括如下:

(1) 犯案過程是經過精心策劃或執行,及涉及使用重型的裝置;

(2) 罪行由兩名或者是多名人士一同干犯;

(3) 控罪涉及針對貴重的物業或者貴重的物品及財物;

(4) 犯案者是一些專業的入屋犯法爆竊者,而非只是一些機會主義者;

(5) 犯案者過往有案底,特別涉及相同的案底;及

(6) 犯案者同時干犯多項的入屋犯法罪。

13.本席已經小心考慮尹大律師的輕判請求,接納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單獨行事的機會主義者,犯案手法相對簡單直接,被偷竊的現金價值不高。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基本量刑起點。

14.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過往大部份的刑事定罪紀錄都是與不誠實有關,而且最後一次是2024年1月3日,因犯下「店內盜竊」罪被判監2星期。本案發生在2024年6月,被告人無疑是在服刑完畢之後在短時間之內干犯本案。然而,考慮到被告人之前干犯的盜竊罪的性質相對輕微,今次亦是他第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不打算將量刑起點進一步上調。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時候反思自己的行為,在服刑完畢之後儘快找一份正職。作為家中唯一的兒子,被告人要好好照顧他患重病的父親。

15.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0個月。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