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 Direct Consultant Ltd 訴 Kenwick Industri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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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13/2003 HCSA 1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1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1年第5865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境 1.申索人(即上訴人)是一間廣告公司,它為客戶推廣產品而提供顧問服務。於1998年12月申索人的職員文小姐(「文」)向被告人的職員伍小姐(「伍」)自薦提供顧問服務,並給予被告人提供了首份拓展沱茶的建議書及進行推廣沱茶的可行性研究。隨後於1999年2月申索人再提供第二份建議書,內容針對提高銷售、推廣及廣告計劃等。該建議書預算推廣費用合共320,000元,其中包括30,000元顧問費。雙方於1999年4月19日簽訂一份確認書(原文「Order Confirmation」)。該份確認書內容如下:
2.於簽訂確認書後,申索人便進行推廣該沱茶的工作。申索人的董事莊先生(「莊」)以電話或探訪形式向十三間酒樓進行推廣活動。於1999年8月7日,申索人向被告人提交一份進展報告詳述與十三間酒樓、兩間醫院及一所健康中心所推廣的進程及進一步的推廣計劃。 3.申索人稱該確認書內所列的60,000元統籌費是莊與伍達成口頭協議分十二期以每期5,000元繳付。其後莊曾發出30,000元顧問費的發票及按月發出共四張統籌費的發票。可是被告人不但沒有付款,更於1999年8月21日藉詞申訴人的推廣工作無效,被告人把所有發票退回申索人,更聲稱終止雙方簽署的確認書及保留向申索人索償的權利。於是申索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索償50,000元。經審訊後,原審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以下為原審審裁官對證據的分析及事實的裁斷:
4.現申索人就該裁斷提出上訴。 本上訴 5.申索人指原審審裁官沒有充份考慮雙方於1999年4月19日所簽署的確認書。代表申索人的鮑大律師指這份確認書是一份書面合約,而被告人在證詞上說:
6.根據被告人的證詞,申索人在確認書中提出要約,而被告人接納該要約並在確認書上簽名作實。這份雙方簽署的確認書便成為雙方的書面合約。表面看來,在這確認書的第一段,雙方確認聘用申索人處理有關沱茶的推廣計劃;在第二段雙方確認有關計劃的預算開支;而第三段雙方則確認付款辦法。由於用詞不妥,第三段的真正詮釋有商榷餘地。本席無需在此作詮釋。但原審審裁官亦應考慮這份有關連及關鍵性的文件。 7.原審審裁官在長達21段的裁斷陳述書中用了10段分析申索人證人不可信之處,從而裁定申索人敗訴。作為一名專業審裁官,他無需就每一項證供的取捨作出詳細解釋。但原審審裁官從沒有在裁斷陳述書中提及這份確認書,很明顯他完全沒有考慮這份確認書。 8.原審審裁官的裁斷陳述書沒有說明他裁定申索人敗訴的原因是基於雙方尚未訂下有約束力的協議或申索人沒有履行其責任。從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9段可見,他裁斷雙方沒有討論過何謂顧問費及統籌費及申索人對被告人與沱茶欠缺認識,因而推斷申索人是沒有提供顧問及統籌服務。假若這確認書可以構成一份有約束力的協議,申索人則應提供顧問及統籌服務,而被告人須按照合約的數額繳付顧問費及統籌費給申索人。至於申索人怎樣計算這些費用則不可受爭議,亦不應以基於申索人未能解釋計算方法或對被告人及沱茶欠缺認識而推斷雙方沒有達成任何有約束力的協議。當然,若原審審裁官的裁定是基於申索人沒有按照合約履行它的推廣責任,則另作別論。 9.原審審裁官指申索人除了聯絡十三間酒樓外,具體或實質的服務則欠奉。很明顯,原審審裁官忽視了申索人已經與Matilda Hospital 及Physical Ladies Club 達成推廣協議、與被告人於1999年6月23日的諮詢、為被告人製作6輯「Man in Doubt」廣告、1999年8月7日的報告及已履行的工作。雖然申索人未能就這些工作所花的時間作評估,原審審裁官亦不可以在不考慮這些證據下而裁定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或申索人沒有履行其責任。很明顯原審審裁官除沒有作出明確的裁定外,也沒有考慮申索人所提供上述的服務。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原審審裁官沒有充份考慮該份確認書及申索人所提供的服務,構成法律論點的錯誤。因此,本席裁定申索人上訴得直並獲訟費。由於本席在聆訊上訴的權力有限,本席只可把個案件發回小額錢債審裁處交由另一位審裁官重新聆訊。本席並作出以下指示:
申索人:由蕭智林、溫嘉旋、梁達堅律師行轉聘鮑進龍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霍寶田律師行轉聘李憲基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