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000013/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03.
1. 申索人(即上訴人)是一間廣告公司,它為客戶推廣產品而提供顧問服務。於1998年12月申索人的職員文小姐(「文」)向被告人的職員伍小姐(「伍」)自薦提供顧問服務,並給予被告人提供了首份拓展沱茶的建議書及進行推廣沱茶的可行性研究。隨後於1999年2月申索人再提供第二份建議書,內容針對提高銷售、推廣及廣告計劃等。該建議書預算推廣費用合共320,000元,其中包括30,000元顧問費。雙方於1999年4月19日簽訂一份確認書(原文「Order Confirmation」)。該份確認書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