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杰文 對 Doris To、法律援助署署長

Case No.HCAL 1483/2025[2025] HKCFI 322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483/2025

[2025] HKCFI 3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483號

申請人 譚杰文  
   
建議答辯人 Doris To、法律援助署署長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5年6月26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當中內容:

(a)  建議的答辯人為:

「Doris To、法律援助署署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法律援助上訴案件2025年第249宗」;

(c)  所尋求的濟助並無填寫;

(d)  尋求濟助的理由亦留空。

2.同日,申請人存檔其支持誓章,全文如下,亦無附夾任何文件證物:

「這位Doris To法官,沒有認真聽我的陳述和沒有公平、公正看我提交的所有上訴文件理據,我在開庭時說了很多法援處[原文如此]做錯的地方,她全部維護被上訴人,還無理取鬧是我不對,和沒有原因將我的法律援助上訴駁回。」

3.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申請人沒有在表格86中列出他所尋求的濟助及原因,這不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條規則的要求;

(b)  申請人的支持誓章內容空泛,全無實質事實詳情;

(c)  看畢申請人存檔的所有文件後,法庭仍無法知悉事情主幹,遑論理據或詳情。法庭不知申請人提出了什麼「上訴文件理據」,他稱「法援處做錯的地方」為何,他稱的法官犯了什麼公法上的錯誤,如何「全部維護被上訴人」,或是否真的「沒有原因將我的法律援助上訴駁回」;

(d)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e)  申請人不能顯示以上基準。

4.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5.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5年7月2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7月23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譚杰文
  已於2025年 月  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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