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Thi Tuoi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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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111/2023 [2025] HKCFI 3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111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7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申請人於2025年7月2日,以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她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已得到順利解決,不再面臨生命危險,可以安全返回越南,並且希望回國。她確認出於自願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遺返越南。現在她向法院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 討論及結論 3.本庭信納申請人在誓章所陳述的事實,即她已解決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可以安全返回越南,而不會再面臨生命危險;她希望回國,並已自願向入境處申請遺返。從她所陳述的事實,本庭推定她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也是出於自願;並且完全明白撤回該許可申請的後果,包括上訴委員會駁回她針對入境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的決定會成為最終裁決,對她具約束力。因此,本庭認為她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的決定,是一個獲得全面有關事實及資料而作的明智而有意識的決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她撤回該許可申請。
日期: 2025年7月2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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